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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政才二○○八年一月二日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第四条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3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第五条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4(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六)质量手册;(七)检验报告2份。第八条考核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第三章能力考评第九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主要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第十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5符合性审核。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经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全体考评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第十一条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第十二条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方法,比对试验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验项目范围的15%。第十三条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依据申请检验项目范围制备试验样品,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第十四条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6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第十七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十八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三)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第十九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考核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第二十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7案。第二十一条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二)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三)其他委托检验。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AccreditedSeed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8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一)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9(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三)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五)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第二十七条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或者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有权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考核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种子检验室10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机关考核合格。检验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格式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第三十三条农业部部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管理,还应当遵守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有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条件,自2009年7月1日起,需要继续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持有考核机关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11附件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格式12附件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标志式样与说明合格标志图案和规格如下,颜色为绿色:AAASSSLLL不用显示(×)中种检字(××××)第×××号Φ56mmΦ33mmΦ41mm合格标志由CASL四个英文字母的图形和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证书编号位于CASL图形下方。CASL分别由“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AccreditedSeedLaboratory)相应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证书编号为“(X)中种检字(XXXX)第XX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X标注为农(农业部考核)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级考核),第二个括号内的XXXX为年号,第XXX号中的XXX为证书序号。
本文标题: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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