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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制度与合约选择提要:本文论述了农地合约的四种形式:固定地租合约、固定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自耕农,指出新古典生产函数的缺陷,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约束下,产权及其所属权利不能够被完全地界定,也正因为如此,在土地和劳动属性不同的情况下,所选择的不同土地合约是有效率的,当土地和劳动的属性变化的时候,合约的选择也随之变化。本文由农地合约进而推广至一般合约,得出两个结论:1.合约的存在依赖于产权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产权的这一特性导致了权利的不同组合,从而导致了可供选择的众多的合约安排。2.合约的选择依赖于交易成本的大小。每一种合约安排,因交易成本不相同,而合约的选择也不同。关键词:产权合约交易费用FarmlandSystemandContractChoiceAbstract:Thispaperisconcernedwiththefourformsoffarmlandcontracts:fixedrentcontract,fixedwagecontract,sharedcontractandyeoman.Theweaknessoftheneo-classicalproductionfunctionispointedout.Propertyrightanditsrightscannotbeclarifiedcompletelyundertheconditionofpositivetransactioncost.Asaresult,itisefficienttochoosedifferentlandcontractsduetothedifferentnatureoflandandlabor.Contractchoicechangeswiththechangeofnatureoflandandlabor.Thepapergeneralizesthetwoconclusionsinlandcontracttogeneralcontract.First,theexistenceofcontractdependsonthedividableandtransactionalnatureofpropertyright,whichresultsinthedifferentcombinationsofrights.Therefore,differentcontractarrangementsarereadytobechosen.Second,thechoiceofcontractdependsontransactioncost.Thecontractchoiceisdifferentduetodifferenttransactioncost.Keywords:PropertyRight,Contract,TransactionCost一、引言地主和农民不同的权利交换构成了各种土地和生产的合约安排,历史上流传最早也是最广的合约形式是固定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固定地租合约。这些合约因可交换的权利和属性不同又可以演变为众多的合约形式:永佃制、铁板租、典当制和抵押制等等。就其支付形式而言,也有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实物工资、货币工资之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交换还可以因加入第三方而使合约安排发生变化,这可能会使合约的链条加长,从而使合约结构更为复杂,比如农场的企业化经营和富农与地主及农民双方的土地合约和劳动合约的签订,这样,土地制度又衍生了各种生产的组织形式。由于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租佃合约相对简单并具有历史性,对这类合约的研究容易得出一般性的结论,而对自耕农的研究则表现了一个不交易权利的极端状态,虽然目前这种合约形式已经很罕见,但它在历史上却很流行而且也为农地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界限或参照系,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四种农地制度的合约形式:固定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固定地租合约、自耕农,指出这四种合约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残缺产权所导致的不同合约安排。本文其余部分的安排是:第2节对新古典生产函数模型的再认识;第3节论述土地合约的四种形式及其特征;第4节论述在产权和交易费用的约束下,行为人对土地合约的选择及其各种属性变化对合约选择的影响和合约安排的配置效率;第5节结论。二、新古典生产函数模型的缺陷新古典生产函数假定在生产中只有两种要素投入,产出是这两种要素投入的函数,并令这个函数有最大值,满足在投入要素数量的约束下达到产出最大,其数学表达式为:q=f(L、N)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只有劳动L和土地N的投入。该函数被描述为要素投入的技术关系,即劳动和土地的最大利用率所能够生产出的最高产量,这就意味着劳动和土地在生产中各自尽其所能:对一个按日雇佣农民,工作结束后,应该是精疲力竭的。对土地的使用来说,既没有被过度地攫取土地的肥力,也没有土地利用不足现象。但是实际上人们观察到的事实并非如此,农民并没有竭尽全力,土地肥力在某种程度上会被过度的攫取或利用不足。新古典生产函数暗含了这样的假定:各种信息成本和监督度量费用等于零,即生产函数本身、价格、投入与产出的属性都是已知的。如果信息可以无偿地获得,那么生产要素的贡献就很容易评价,监督它们的绩效就变得多余了。事实是各种信息成本和监督度量费用都不为零,而且恒为正值。作为一个雇佣农民,工作努力的程度是他能够控制的一个变量,他决定了他愿意付出的努力水平。无论他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卖给谁,任何一个雇主或购买者均不能完全获得该劳动力的全部使用权,因为监督和度量劳动绩效的费用存在,获得劳动力努力信息的困难和发现劳动力的相对价格需要成本,因此总有一部分劳动力的使用权落入共有领域,对共有领域里的劳动力使用权的攫取,成为劳动者本人和雇佣者追逐的目标,但是,由于劳动力由劳动者本人控制的属性,使得雇佣者获取共有领域里的好处要高于他所付出的成本(监督和度量),而劳动力获取这部分好处的成本则要低得多(受到惩罚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劳动者就会成功的偷懒或不作为。而对于土地而言,在出租期内,如何使用由租用者决定,租用者就可能通过过度的攫取土地的肥力、不进行常规的保养等获取额外的好处,也是因为度量土地肥力和度量保养土地的费用太高而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当将这些不可控制或控制成本太高的因素纳入新古典生产函数模型,那么这个模型就变成一个复合函数:q=f(L、N)而L=f(a1,a2,a3,……)N=f(b1,b2,b3,……)其中,a1,a2,a3分别表示劳动力的努力程度、偷懒受到的惩罚及被发现的概率、对劳动的激励程度(迫使其全部使用劳动力)。b1,b2,b3则分别表示土地信息的隐瞒、土地的过度使用和失于保养等因素。当加进了上述因素以后,新古典生产函数的纯粹技术关系就不那么纯粹了,纯粹的技术关系由于加入了人的因素就使得由技术关系决定的最大化产量不太可能出现。三、农地合约形式1.自耕农如果说交易是一组权利的交换,那么,自耕农就没有进行权利交换。自耕农是集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为一体并拥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的农民。自耕农也是一种无组织的生产形式,巴泽尔(1997)称其为独占所有权的形式。由于自耕农没有权利的交换,从生产上来说(排出产出物的出卖和要素的购买)他处于一个鲁宾逊·克鲁索的世界,因此他不会有权利落入共有领域,或者说具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从修正的生产函数看,他的努力完全会变为他的收入,他不会偷懒,或者说偷懒是他的意愿,因为偷懒必然表现为他的生产量的减少,这种预测的确切数量关系他是不花费成本就知道的,因此不必支付劳动的监督费用。同样,土地既不会被过度的使用,也不会被使用不足,并会被仔细地保养,或者说他使用土地、保养土地和攫取土地的肥力都是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计算的,他的一切作为均符合帕累托效率条件。因此,自耕农不存在那些当劳动和土地不被同一个人拥有时产生的各种交易费用,这样,似乎自耕农或独占所有权形式应该是最受到青睐的经营方式了。但是,自耕农容易发生两类交易成本;他们都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拥有全部的投入而产生的。第一类成本的产生是因为生产性的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形式不可能完全与产生最高产出的人力技能的所有权形式相匹配,如果人们交换生产性资产以达到资源的更佳搭配,总产量就能够上升。比如,没有土地的农民拥有农业耕作技能,而拥有土地的地主却不会耕种土地,或者耕种土地不如农民耕种的收益高。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缺少土地的劳动所有者就只得购买土地来耕种,或者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出卖土地。这需要再次引入交易——这里是借款者与贷款者间的交易代替了劳动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的交易,否则就无法实现这一点,而且,前两者的交易是否会比后两者间的交易产生更高收益不能被先验确定。自耕农第二类成本也是同等重要的,它的出现是由于当一个人拥有并利用所有的生产性投入时所产生的专业化损失。尽管独占所有权的确消除了偷懒的激励,但是来自专业化的收益也被抛弃了(巴泽尔,1997)。自耕农必须同时从事维护土地并防止土壤受到侵蚀的活动和投资于并维持提高其耕作技能的活动,这就不如分别由土地所有者和农民分别进行专门的技能提高更有专业化的效率,经验显示,在农业生产经营越来越复杂的现代农业中,一个大农场的工人可能需要驾驶飞机喷洒农药,在现代中国,虽然土地以小面积耕作为主,但是依然出现专门化的交易行为,麦客、翻地者、播种者和驾驶农业机械的出租人都体现了专业化效率。目前,不仅美国这样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和大面积土地经营者没有自耕农的形式,就是在亚洲一些落后国家小块经营土地的农村,也很少有纯粹的自耕农现象。2.工资合约为了获得专业化的好处,就有必要进行产权交易。固定工资合约是产权交易的形式之一。这样理解地主和农民的产权交易或许是有益的,农民出卖劳动的使用权,而交换的是对土地的使用权;或者说地主交易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换回的是对劳动的使用权。考虑农民出卖劳动使用权而换回货币工资或实物工资的形式于交换的本质无关。农民和地主之所以进行劳动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暗含了对各自收益权的交换。农民主观上并不想使用土地,地主也同样并不想使用劳动力,因为为使用这些要素双方都要付出成本或辛苦。表面上看,劳动者出让劳动的使用权而获得工资,实际上,是因为劳动作用于土地会使土地资产的收益增加,因此,地主购买劳动使用权的条件之一是劳动必须使用土地,或地主以土地使用权交换劳动使用权。由于劳动的使用而使土地收益增加的部分是劳动对生产的贡献,所以地主才会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农民。同样,地主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农民,是因为劳动与土地结合而使劳动这项资产的收益增加了,增加的部分是土地对生产做出的贡献,因此被当作地租交给了地主。作为一种固定工资合约,地主支付给农民的是因劳动投入而使土地资产报酬增加的部分——工资;作为一种固定地租合约,农民支付给地主是因土地投入而使劳动资产报酬增加的部分——地租。在固定工资合约中,地主拥有剩余索取权,同时他又控制了土地的属性,因此在产量函数中因土地(b1,b2,b3,……)的因素所导致的产量的减少是不可能发生的,也不会发生土地的过度使用和肥力破坏,同时土地也会得到很好的保养。土地的使用是效率的。但是,地主不能控制劳动的全部属性,劳动的部分属性由劳动者自己控制,因为度量和监察劳动属性的费用太高,因此部分劳动属性会落入共有领域而被农民以较低的成本或无成本的获取,其表现形式是偷懒和不作为,以便使因付出劳动使用权而导致的劳力辛苦下降。在固定工资合约中工人的监督费用还依赖于土地和劳动的属性和属性的变化情况。如果土地和劳动都是均质的,那么,农民通过偷懒而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因为此时发现劳动力相对价格的费用降低,劳动的度量费用下降,从而也导致监督费用降低。如果土地和劳动都不是均质的,那么劳动者就可能非常成功地偷懒和不作为并由此而获益,他们投入的努力就会比起他们自我雇用时付出的努力小。因为产量的变动不仅在于随机因素直接影响产量,而且土地的物理性质和农民的体力智力(技术)条件也影响产量,所以很难将农民努力上的变化从随机因素的影响中分离出来。这样在高的监督成本约束下,农民的偷懒行为很难受到惩罚,因此这种偷懒就在预料之中,工资的支付就会考虑这种情况而进行调整
本文标题:农地制度与合约选择(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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