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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未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制度建设过程,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体系,加强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只针对营运管理的制度体系(ISO体系制度由对应ISO文件控制)进行规范;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公司由管理部牵头,成立专门的制度体系小组,统筹负责公司制度的编制、整理以及执行监控;第四条制度体系小组每月应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公司以及各部门的制度编制及推行情况,检讨存在的制度缺失或不合理、执行不力等问题,并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第五条管理部以及其它各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如在公司出现重大调整,公司制度与流程需要大范围修订时),号召、组织召开制度体系小组会议;第三章制度编制第六条制度编制应重点围绕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进行,争取通过制度的编制达到梳理和优化流程,规范相应业务,同时对相关员工提供指引和进行约束;第七条所有制度的编制都应目标明确,确保制度的编制和发放的效益,杜绝为了制度而制度;第八条制度编制过程为:相关人编制草案或提纲→讨论→修订→讨论(必要时)→……提交审批,制度编制过程中的讨论会议主要由与制度涉及业务相关的非高层人员参与,要求所有跨部门及直接对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的编制、讨论应有制度体系小组成员中管理部人员参与;第九条各部门内部的制度(不是直接对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由各部门自行编制;第十条所有制度在涉及到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时,不得与ISO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相违背,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内部制度时,不得与公司的规定相违背;第十一条所有制度在编制时应力求言简意赅,表述清晰并且条理清楚,对于可以通过流程图形式表达的制度,提倡以流程图作为主要内容;第三章制度发放、修订与实施第十二条所有制度在发放前必须经过MIP系统审批:(一)制度在提交审批时,制度编制人应填写“制度编制/修订说明表”,简要说明编制制度的目的与预计可能取得的效益,并明确发放范围;(二)所有跨部门及直接对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审批:编制人提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管理部长审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秘书修订发文→抄送各部门相关人员(按照发放范围抄送)→审计主管备案;(三)其它制度审批:编制人提案→相关模块经理会签→部门负责人审批→管理部审计主管修订、备案、发文→抄送对应部门相关人员(按照发放范围抄送);第十三条对于内容涉及范围广,相对比较重要的制度,为了确保其审批效率,回避MIP系统多人沟通、反复沟通时的效率不高的问题,公司提倡先由审核参与人员开会进行讨论,各相关部门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编制人根据讨论结果进行修订,再提交审批;第十四条总经理秘书、审计主管在最终发文时,应确认MIP系统上设置的发放及备案范围是否与“制度编制\修订说明表”中设定的发放范围相符合,同时所有制度应抄送管理部;第十五条管理部审计主管应对所有制度进行备案,各部门信息员应对本部门编制的制度进行备案;第十六条所有制度经过审批发放后,两个月内为默认的试行期,制度编制部门应重点作好制度合理性的跟踪验证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如有修订意见,也应及时提出;第十七条制度发放两个月后,原编制部门应根据制度试行效果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并确保制度在开始试行后70天内完成修订文件的下发,制度开始正式实施(制度无须修订的,在试行70天后自动转为正式实施);第十八条制度在正式实施之后,各部门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制度编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审批与发放应与制度编制时相同;第四章制度推行与考核第十九条由管理部牵头的制度体系小组应统筹作好制度推行工作,包括制度实施基础工作的落实(如MIP流程设置等)、必要的制度解释和培训、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查审计等(重点以稽查审计为主);第二十条各部门/模块应自觉严格按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应在本部门制度体系小组成员的配合下,建立好内部的制度推行与稽查体系;第二十一条管理部每月应对每个部门(含管理部自身)进行至少一次的审计稽查,管理部在对其它部门开展稽查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好稽查审计记录,并且事后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应重点对被稽查部门违规情况、造成的后果及损失以及处罚建议进行说明和提议;(一)对于被查出的违反制度情况突出的部门,无论违规情况是否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管理部均有权以“管理不善”为由,对对应部门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罚;(二)作为公司管理绩效指标之一,由管理部对各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1、每月设立制度执行考评分15分;2、考评以扣分制为主,每查出违反制度一次,根据对应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轻、较重、严重)给予1?3分处罚,对于造成了后果的,后果严重的对应部门当月制度执行考评分为0分,后果相对较轻的可在已对违规情况进行扣分的基础上加扣3?5分;3、对于举报他人违规,或对制度建设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人员,公司将根据其“功劳”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对其所在部门制度执行评分给予加分,加分标准一般为1?5分,但对应部门最终制度执行评分不得超过15分;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充分配合管理部的审计稽查工作,对于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的人员及情况,管理部审计稽查人员有权直接对其开出“稽查罚款单”,罚款范围200?500元;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及人员如认为管理部在稽查处理或制度执行考评时有失公平的,可向管理部长乃至总经理投诉,绝对不允许与稽查审计及其它相关人员争吵,违者按“第二十二条”或更严重情况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制度体系建设进行到一定阶段,应由管理部统筹对营运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使制度体系整体结构更趋合理化;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管理部制定、解释和修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制度编制\修订说明表附件2:稽查罚款单二○○六年一月四日
本文标题: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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