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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山东税校黄世波135736068892019/8/28欢迎指正,山东税校黄世波2内容框架•一、非居民企业简介•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3一、非居民企业简介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就营业利润征税税率25%)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联系(就消极所得征税,税率10%))㈠纳税人类型、征税范围与税率4•、下列关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是()。A.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B.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只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E.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只就其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答案】:ABE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A.提供劳务的场所B.办事机构C.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代理人D.来华人员居住地E.农场•【正确答案】:ABCE6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义和特点•1.意义•⑴适应经济全球化•⑵维护国家权益•⑶保证财政收入•⑷提高国际地位•2.特点•⑴征收对象散杂、税源分布分散;•管理对象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涉税信息难以掌握;•⑵管理事项繁杂,需多部门协调;•⑶税企争议较多,执法风险性大。7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㈠所得类型及确认时间•㈡应纳税额的计算•㈢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㈣税收抵免•㈤重组政策•㈥税收协定政策8㈠所得类型及收入确认时间•1.所得类型•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2.收入的确认时间•股息红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权转让所得9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本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两项特别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10•--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11⑵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12⑶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规定: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⑷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3⑸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14⑹特别注意:•①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15•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16•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11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日本公司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在北京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140万元。则2011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万元。A.500B.580C.700D.780•【答案】C17㈡应纳税额的计算•1.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款计算:•详见2010国税发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办法。18•2.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的税款计算:详见2010国税发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⑴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⑵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19核定征收方法适用情况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收入总额核定法能够准确核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成本费用核定法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费支出换算法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03.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款计算:•⑴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⑵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⑶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第十九条、2009国税发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21•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2008财税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⑸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2009国税函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2练习•以下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表述正确的有()。A.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多次投资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的当月1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B.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C.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D.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者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E.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正确答案】:BCDE【答案解析】: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23•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三条)•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
本文标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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