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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安全协议书工程名称:延寿县凌河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甲方:延寿县交通运输局乙方:黑龙江建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本工程目标建设的顺利实现,黑龙江建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延寿县凌河大桥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12-014)的安全管理责任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1安全管理的目标:(1)防止和避免发生监理人员及所监理项目的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2)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3)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4)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5)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2甲方的安全管理责任(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施工合同中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为承包商履行施工安全责任提供必要的资金。(2)甲方有责任检查、监督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社会治安、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并将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的各种指示。(3)甲方负责组建安全生产小组,统一筹划、管理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工作。(4)甲方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在有条件的工程建设地对工程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以避免外界的干扰或施工对外界人员的影响。(5)甲方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6)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在每年汛前及汛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工程现场的防汛抗灾工作。(7)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做好冬季三防,雨季三防工作。(8)由于甲方违章指挥导致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业主方承担全部责任。3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1)在承包商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乙方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乙方授权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相应总监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法和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理直接责任。(3)主持召开安全生专题会,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检查,针对施工承包人的违章行为、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发出书面整改,直至责令停工,并根据本协议和项目法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督承包商对列入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确保该费用能够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施工条件的改善,未挪作他用。(5)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关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督促承包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6)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大型施工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必须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对违背安全生产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以及不能保证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措施不予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防止基础开挖坍塌事故措施;b.防止高空坠落事故措施;c.防止缺氧窒息或有害气体逸出事故措施;d.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e.防止触电电击事故措施;f.防止火灾事故措施;g.防止机械设备对人体的伤害措施;h.防止行车交通事故措施。(7)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正在从事未经批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危害的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8)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承包商健全机电设备管理机构和落实专业人员的配置,检查承包商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9)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施工区域检查时,应将文明施工列为重要内容。督促承包商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危险部位应设置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有序,设备停放整齐,通风、供风、供电管线一致,照明充足,施工道路平整、场地无积水、排水通畅、工作场地整洁;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10)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区域进行检查时,应当特别加强对施工通道(包括排架、栈桥、护栏、警示标标志等)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承包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网、防护墙,安全保护和防护器具等)。(11)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对承包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救灾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商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相应设施、器材、物资落实;发现问题,应指示承包商纠正。(12)由于乙方违章指挥或过失行为导致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协助承包商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措施,避免该类事故的重复发生。4工伤事故及保险在合同实施期间,乙方或其总监应为其雇用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设备险。甲方应督促各参建单位为所属的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设备险。5、法律责任1委托人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工程监理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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