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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AssociationofForensicScience,缩写为BAFS)第二条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教育、研究人员等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业内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指导和监督全体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秉承科学和正义,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合法、有序、规范地开展科学鉴定服务;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知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交流活动和执业质量评查工作;总结交流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北京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作贡献。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邮编100035,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标准、规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三)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四)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负责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五)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对疑难、重大鉴定事项进行研讨、会商等专业技术活动;(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会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进行评估、考核;(八)组织、指导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沟通业务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鉴定质量;(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十)处理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十一)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十二)编辑出版司法鉴定期刊和有关书籍、资料;(十三)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与鉴定工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司法鉴定教育、研究等业内人士经审核通过后也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信誉;(四)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五)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六)配合本协会开展对会员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估、考核;(七)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八)按规定交纳会费;(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依法被注销、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三)选举、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制定、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决定。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六)决定申请设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订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忠于法律,实事求是,公正无私;(三)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简称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定期召集和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受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工作,召开会议。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代表理事会向司法鉴定业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三)负责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捐赠、资助及其利息;(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终止程序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附件2: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收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的缴纳和使用,保障协会各机构正常工作,根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所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当按照《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第三条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3月份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首次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时缴纳会费。第第四条会费以各鉴定机构为单位收缴,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缴纳。会费缴纳后统一汇交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账户。第五条会费主要用于司法鉴定业协会为会员提供司法鉴定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开展工作等所必需的各项开支。第六条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第七条协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理事会和会员监督。秘书处应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第八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民政、物价部门备案后施行。第九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附件3: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标准1、三类内团体会员基础会费5000元/年,鉴定业务种类每增加一项,会费增加1000元/年;2、三类外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年。3、个人会费统一为每人200元/年。
本文标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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