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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第三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5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组织对区县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第八条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预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复核、管理和清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6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编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预算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县提出的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预算申请。第十条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一)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全市职业培训补贴预算批复资金的60%,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上报的年度外来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补贴资金预算的60%,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分配,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进行清算。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份共同组织辖区内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后,将有关7材料和清算函于12月10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按照原资金拨付渠道统一收回;对超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在年初总预算额度内据实拨付;对超全年总预算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算。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第十二条本市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以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区县人力社保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熟悉本市城镇失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和业绩;热心承担职业8技能培训任务;(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与承担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操场所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且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六)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七)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与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培训规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形式、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补贴培训协议》样式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自行确定。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应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在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应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应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9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核验人员资格,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定点培训机构要与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同时留存培训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班前5天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第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学员,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有关规定进行。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标准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补贴标准目录》及下列考核标准进行补助:(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合格率达到90%(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其它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10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二)外来农民工: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报。第二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第五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复(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见附件2)。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参考经费审批流程式样,细化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程序和内容。第二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对拟批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11第二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4);(四)就业证明材料(按照区县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提供);(五)区县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5)或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附件6);(三)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61号)第七条要求的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三)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8);(四)身份证复印件(应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12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字);(五)企业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对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家政、护理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参加家政、护理培训人员的用工证明)。第二十七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定点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对其开展补贴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有条件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第二十九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存在违反《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应按《补贴培训协议》进行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补贴培训协议》。第三十条市人力社保局可根据本市开展补贴培训的情况,适时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和专项抽查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区县落实培训政策、组织开展工作、规范13基础工作、使用信息系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第三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程序、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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