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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资字〔2007〕1号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经2007年1月4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在学校领导下,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行使管理职能。(一)财务处负责全校资产的总分类账,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的仪器设备账目做到账账相符。(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职责是: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2.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3.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和合同管理工作,参与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等日常管理,负责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权限内仪器设备的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及对外服务的管理工作;5.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要求设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全面掌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与使用效益和本部门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具体职责是:(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的建账、设备上账、账目管理、账目核对等工作,保证账实相符;(三)对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写出调查报告及建议处理意见;(四)对本单位各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检查);(五)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六)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离或退休时财产清理、移交工作;(七)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审定仪器设备的处置意见;(八)具体负责权限内仪器设备的处置鉴定与申报、对外出租、出借及对外服务的管理工作;(九)负责统计上报工作。第六条各单位每个科室配备一名兼职设备保管人,负责本科室仪器设备具体管理。各单位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其职责是:(一)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贴标签,同时负责将全部技术资料建档,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购置申请表及论证报告、订货卡片及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如出厂检验证、装箱单、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及有关资料等);2.安装调试验收报告;3.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事故处理等技术资料;4.报价查询资料及生产厂家往来信函;5.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二)负责根据仪器功能和技术要求,制定操作使用、维护、维修规程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经常检查。(三)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在保修期内,联系厂家进行保养与维修)等工作;督促使用人员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以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完好率。(四)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功能的宣传介绍工作,促进仪器设备的协调共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及其投资效益。在严格技术管理的基础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掌握使用仪器设备。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七条无论来自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以学校名义购置以及无偿调拨或赠送给我校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下同),均属于国有资产,都要在学校入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第八条仪器设备包括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和器材。第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系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第十条一般仪器设备系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第十一条单价在800元以下2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属于低值仪器设备和器材,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低值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建院资字〔2007〕2号)。第四章购置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经费尚未落实的还要提交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紧迫性;操作人员的配备,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仪器设备放置场地、环境及配套条件;预期使用效益及风险预测;主件、附件、零配件及选型论证等。第十三条各单位每年5月底前制订下年度所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设备购置计划,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购置申请审批表》,汇总到主管部门,经审核并落实经费后,纳入全校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购置。第十四条未列入当年度购置计划的,但确实临时急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购置申请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经费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购置。第十五条纳入政府采购或定点采购的项目,按国家政策执行政府采购或定点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或定点采购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和两级询价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原则。其中贵重仪器设备和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仪器设备购置,一般应该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其它仪器设备的购置可以实行两级询价采购,即使用单位首先询价,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再次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并签定采购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受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委托,两级询价后,可以由使用单位执行采购。第十六条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和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仪器设备,由于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特殊性,无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部门与学校审批后,实行两级询价采购。第十七条采购招投标工作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每个项目成立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招投标工作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程序进行运作,审计处进行全过程监督。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掌握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国内已有生产的同类产品,除指标相差悬殊外,一律不向国外订货;进口仪器设备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属必要而且先进的,方能列入计划;购置计划要经学校审批。第五章验收第十九条认真做好验收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日后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基础。(一)对于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成立专门的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负责对仪器设备性能、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并负责了解仪器设备情况和收集资料。验收工作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仪器设备管理员、操作员以及供货方组成。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和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仪器设备,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还要参加验收。(二)使用单位必须事先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好仪器设备放置的场所以及必须的辅助设备、专用工具和相关资料等。(三)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验收工作组立即组织验收,工作人员进行开箱实物验收(由供货方来开箱的除外):1.要仔细检查和记录外部包装的情况及设备外观异常现象(如损伤、锈蚀、受潮等);2.根据采购合同和装箱单认真进行数量的清点验收;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出厂指标逐项验收功能指标;4.做好验收的详细记录。(四)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在验收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验收工作组应在索赔期结束前30天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商检索赔手续。国内购置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在到货安装完毕15日内完成。(五)对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或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详细记录所购入的仪器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达到指标的情况、遗留问题处理方法及保修期限等事项。第二十条仪器设备上账、报销手续:(一)验收合格后,由保管人持发票到所在单位上账;(二)本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编号、入设备账、打印验收单;(三)本单位主管领导、保管人、经手人分别签字;(四)持验收单、发票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盖章、打印标签;(五)完成以上工作后到财务处报账。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借用制度,对于需要借用的设备,要求建账登记,并要求借用人签名。用完后要求立即归还,保管人检查其完好状态。对于使用预算内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允许长期借用而影响日常工作的需要。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维修时,由各单位负责落实维修经费。需要单独向学校申请维修经费时,需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审批表》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经批准并落实经费后,方可进行维修。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从我校调出时,应该将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全部交回,所在单位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盖章确认后,人事处才能办理调动手续。教职工退休时,应该将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全部交回,所在单位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盖章确认后,人事处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仍然继续承担我校教学、科研任务的,经单位领导审批,签订借用协议后可以继续借用,该单位领导有责任在其完成任务后收回其借用的仪器设备。第二十四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每个月与各单位核对一次仪器设备账目和发票单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设备清查,全面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使用效益、管理状况;对设备账目进行全面核查,分别汇总盘盈、盘亏、损毁、报废等数据,并查明其原因。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内,由于违反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和使用要求,擅自操作仪器设备,疏于管理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建院资字〔2007〕4号)的规定赔偿。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校内调拨和报废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建院资字〔2007〕5号)。第二十八条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学校要定期进行使用效益评估考核,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估考核办法》(建院资字〔2007〕6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4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购置申请审批表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审批表二○○七年一月八日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2007年1月8日印发共印10份附件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购置申请审批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NO:GZ—2004—001仪器设备家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金额(元)购置总金额(元):购置理由:经办人签字: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经费主管单位审批意见(注明经费来源)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意见(非专项经费总额超过一万元;专项经费总额超过三十万元)签字:年月日填写说明:1.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的家具购置须填此表。2.申请理由须含括以下内容:购置的必要性,紧迫性;放置场地、环境及配套条件;人员的配备,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使用效率,投资效益及风险预测;所需经费的预算及经费来源(含运行、维护、所需软件材料等费用);如已经选好厂商的,请写清楚选择该厂商的理由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制附件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NO:BG—2004—001购置仪器设备家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金额(元)购置总金额(元):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其它请说明。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经办人签字: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注明经费来源)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本文标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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