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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维护幼儿教职工合法权益途径和方式[摘要]维护幼儿教职工的权益,保障广大幼儿教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已经成为学校不容辞的首要职责,而且这也成为建设安定稳定和谐校园的前提条件。本文以如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作用为出发点,分别从加强工会宏观参与机制促进学校安定稳定、加强教代会建设是工会维权的重要手段、落实校务公开推动学校科学民主监督、提高学校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等几方面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关键词]幼儿教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既有宪法规定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教育法和幼儿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幼儿教师所具有的特殊权利,但是随着教育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逐渐展开,随着社会矛盾的逐渐凸显,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现象时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幼儿教师的职业性质决定的,幼儿教师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免不了和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其他幼儿教师等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接触,也往往在和这些主体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那么幼儿教师的权利被侵害后,究竟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寻求救济?就成为摆在广大幼儿教师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了,尽管近几年来,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也进行过普法教育,但大都流于形式,按照人事部门的规定交钱,然后抄答案或不用答卷了事,其结果是幼儿教师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由于和幼儿教师有不解之缘,常听到幼儿教师各种各样的苦恼和委屈,多少次为他们遭受不公待遇而深表同情,为他们不能正确维权或不敢维权而扼腕叹息,基于此种原因,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幼儿教师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以期待能为广大幼儿教师指点迷津。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幼儿教师的权益被侵害,幼儿教师可以和侵权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鉴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详细,本文在此不在赘述。四)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认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管期间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作为临时监护人,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责任。随着社会分工逐渐细化,职业也越来越多,而专门由法律规范其行为的职业并不多,比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与之相对的法律有《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幼儿教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对应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师法》,该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权利、义务及权益救济途径做了一些专门的规定。这正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一)幼儿教师的工资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及其救济途径幼儿教师的工资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这是一个让广大幼儿教师倍感失望的话题,也是幼儿教师法实施过程中的最大难题。幼儿教师法第二十五规定,“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的工资并非指基础工资,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句话用数学语言描述就是幼儿教师的工资必须“大于或等于”公务员的工资,“应当”的含义是钢性的而不是弹性的,但现实情况是,幼儿教师的工资总比公务员低。当初在幼儿教师法颁布后,广大幼儿教师对此条赞不绝口,认为幼儿教师的待遇有保障了,但现实告诉我们,法律的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执行,由于政府相关领导对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存在着抵触情绪,所以一直以来幼儿教师的工资至少是低于当地公务员的水平,正如著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另外,幼儿教师也可以依据幼儿教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当地政府为被告,以行政不作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理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条路不好走,因为法院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人、财、物的联系,所以很难立案。以上讲的是公立学校幼儿教师的工资问题,对私立学校的幼儿教师,幼儿教师法第三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三)学校侵权的救济学校侵犯了幼儿教师的职务聘任、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合法权利,幼儿教师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济,按理说,无论公立学校中的合同制幼儿教师还是私立学校的幼儿教师,与学校所形成的应当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本来是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其身份仍是幼儿教师,但根据幼儿教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幼儿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幼儿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还很多,不管什么情形都要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英国有句谚语:“有权利而无救济,非权利也”,尽管幼儿幼儿教师法规定了幼儿教师许多权利,但也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为此,幼儿幼儿教师只有熟悉维权途径,才能充分保障的自己的合法权利,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教育教学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文标题:幼儿园教师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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