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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来源:刘丹雨的日志寒假的时候,稍微地读了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感触颇多,看完之后随便写了点儿小小的笔记和感想,现在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分享下。可心儿学长跟我说:《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民主思想启蒙时的一部著作,很多论述与我们现在的想法已经有很多出入。看了一部分之后,我确实也有这样的感觉;但是卢梭对于法律以及人民的论述我还是非常赞同的。因此,希望与各位分享一下我的学习心得!================================格叽格叽格叽格===========================写在最前面的话:如果有人要是跟家人谈论政治;那么这个人就是个畜生!因为这样的讨论既不能得到最终的正确答案。同时,也会影响家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夫妻不能和睦,母子不能相亲。如果有外人在你和你的亲属都在的情况下提出讨论政治问题,那这个人即使不抱有伤害他人的想法,但是他的行为也并不那么高尚!第一编:人的平等,最初为自然平等。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使得人出现了才智与体力上的不同,这些不同造成了人之间强弱的不平等。使得由自然而来的平等变成了由自然而来的不平等。于是,有了社会契约的出现,社会契约用权利以及道德的平等来替换了自然的平等。也就是说,不论这个人在才智或者体力如何的由于其他人;也不能对于任何属于他权利之外的事物拥有支配的权利。而社会契约订立,既然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和权利,那么在订立之前就必须要明确地划分权利归属,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社会会认为私有的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只有明确地划分并确定了你有权支配的资源之后,你的权利才成为权利,任何人不应该侵犯你的权利。而遵守契约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不会被侵犯。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是因为在现实的生存中,遇到了自己一个人无法解决或克服的困难;面对这种困难个人已经使用了全部自己的力量,但是仍然不够解决问题;于是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团结起来,在得不到新力量的情况下,只好将已有的力量汇总起来。但是汇总后的力量,所应保证的应该是每一个人,而不是这个力量汇总的共同体之内的任何某一个人。第二编:主权的不可转让;在这节中卢梭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公意的存在,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力量是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而被使用的。国家创制的目的既是为了达到公共幸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幸福,其实应当是国家中所有国民各种不同的个人利益中的共同点的总和。在我的理解中,公共幸福并不能保证国家中的每一个个体的所有幸福都被满足,只能满足该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都承认并需要满足的利益。因此,作为主权者所应满足的也仅仅是公共幸福,他必须遵守公意来进行决策。因为遵循公意进行决策的结果应该是既满足了所有需要被满足的利益但又不会侵犯国家中任何一个个体的任何权利。而所谓的“公意”再进一步来说即为“主权”,领导者这可以运用这种权利来做符合“公意”的决策,同时也不能将这种名为“主权”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甚至是自己。虽然,个别意志和公意有可能会保持一致,但这种一致产生是由于机遇,且不会稳定也不会长久。第二编:公意是否可能错误;在卢梭看来,“公意”是不会有错误的。有错误的必然是“众意”。在他的逻辑中,“众意”也是个别意志的一种表现;它的形成是由于很多国民只重视个人的幸福而忽略了他人幸福所造成的个别意志的集合。因为部分人的意志相同,所以他们会联合起来形成“众意”,而当形成“众意”之后也就形成了一个团体。虽然团体所能保证的是很多人的利益,但是因为它不能保证所有国家内的每个个体的利益,因此团体所表述出来的也将是个别意志,而不是公意。对于“团体”的论述,卢梭认为:国家之内不应该有团体,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信息,了解所有情况,并且可以抒发自己的意志,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虽然分歧增多,但是最后找到了共同点之后所达成的契约才真正能够反映“公意”。而团体的存在,虽然使得国家中的分歧变少,但是却会使得整个国家更加缺乏“公意”。因此卢梭认为应当尽量使团体增多,并使所有团体的话语权都被尊重且处在平等的位置上。但是,在我看来,要让国家之内的所有人都得到充分的信息,了解所有的情况,并且抒发自己的意志这很难做到,或者说不可能做到。而团体形成的过程,其实就是在重复着卢梭对于国家“公意”的论述。如果不再将团体视为团体,而是将团体视为小的“国家”,那么他们形成的“众意”,也应当是团体内的“公意”。推而广之,现时代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也都可以看成是一个个的“团体”。不同国家所遵从的“公意”,可能并不是其他国家所认同的,但是却应该是能够使得本国公民获得公共幸福的公共意志。卢梭对于“公意”的判断,其实应该是在地球上所有国家都消失之后才能成立的一个推论。而他对于团体的论述,却是可以应用到现时代国家的“公意”思考上。第二编:论主权的界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主权的概念,应该是整个共同体对于其共同体内的每个个体的约束。由此,我们就应该要明确地了解到:主权者也是共同体内的一个个体,因此同样作为国民的我们不应该对于主权者有任何的畏惧,因为我们所要遵守的约束他同样也需要遵守。当大家都遵守同样的约束时,我们也就平等了。因此,在这我再次重复我自己的观点:最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谁订立了规则,而在于订立规则的人自己是否遵守规则。在卢梭的论述中,他认为:主权者对于共同体中的某一个个体的约束,如果超过了他对其他人的约束,那么这种约束其实就是无效的,因为这种约束已经凌驾于“公意”了。社会公约的订立,是因为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都为了保障自己的各项权利都不被侵犯,才被订立的。如果,个体在遵守约定的前提之下又发现了自己的权利同样被侵犯,那最初我们又为什么来订立公约,又为什么需要去遵守公约,甚至我们为什么要付出更多的义务呢?就如“北京应不应该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这个辩题,由于公意的决定,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拥有了自由购买的权利,而政府所要求的限购的约定其实已经侵犯到了自由购买的权利,而这种限购所带来的可能是使得北京的空气质量不再恶化,北京的交通拥堵问题不再恶化。但是,问题的关键点还是在于:订立了社会公约,那社会公约所应限制的就应该是每一个共同体中的个体。但是,这种公约的订立实际情况好像并不是这样;北京市的市民被要求限定需要通过摇号的方式来购买机动车,但是同样作为共同体中的个体的政府部门却没有被限制。那按照卢梭所论述的“公意”以及社会契约订立的有效性,这条政策其实就应该是不合法的。因为,主权者对于一部分个体的要求躲过了另一部分个体的要求。使得一部分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与最初订立社会约定时的本意相违背。我们遵守约定虽然放弃了很大一部分的自由但是却获得了对自己已有权利的保障。但是遵从限购的这个约定,我们以自己自由购买为代价,获得的最好的情况也仅仅是:现状的不再恶化。这样的交换和约定本身并不是平等的,因此它的合法性也应该受到质疑。第二编:轮生死权;因为我们遵守社会约定并不是想获得更多的权利,而是因为我们想要自己已有的权利不受到侵犯。也正因为如此,当有人违反了约定的时候,他就已经不再是和与他发生冲突的人为敌,而是与订立了公约的所有人为敌;换言之也就是他与这个共同体为敌。在这种敌对状况下,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一方的毁灭。这是一个人与一个国家的战争。而关于刑罚,则是遵从“公意”进行决断的主权者委托给行刑者的一种权利。频繁的刑罚,所代表的只能是一个国家政府的无能与衰弱。其原因是因为,我们遵从社会公约是为了在放弃自己一部分权利之后,对于我们已经拥有的权利保持绝对地自主,使之不会受到侵犯。但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违反公约,不就是因为他们认为公约已经不能再保证他们已有的权利不再受到侵犯吗?既然已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那我们所付出并被限制的权利也不应再被限制。我们不能被公约所保护,那我们就不应该再为这种不能保护我们的公约而限制我们本身所拥有的权利。第二编:论法律;还是老生常谈,我们所应该注意的不是谁订立法律,而是谁在遵守法律。不需要询问君主或者统治者是否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也是政治共同体的一员。法律的产生应当遵循公意,也就是说:在订立法律的时候每一个个体只应考虑自己的行为与利益,法律的订立应该是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体对于自身意志的记录。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因为个体对于自己的幸福看得比什么都重要;同时,虽然公意是绝对正确的,但是知道公意进行判断的意志是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因此为了摆脱这两种限制所以需要有一个立法者产生。第二编:论立法者;在卢梭的叙述中,他认为:立法者应当是一个与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体都不会有利益冲突,且可以洞察每个个体的人性的人。但是这样的人,在现实中是很少存在的。于是,卢梭对于此就有了新的一种论述:他认为立法者是国家制度的构建者,也就是说,是立法者构建了一个国家。而该国的统治者或者说是主权者则是这个制度的使用者。当然,使用者没有构建的权利;而构建者也没有使用的权利。而立法者假托于神权的叙述,则是出于:一,让原本抽象苦涩的法律条文可以被世俗所读懂;二,当法律无法说服他人时,神明的出现将会迫使固执着因为对于神明的敬畏转而对法律进行服从。在卢梭的论述中:他认为如果有一种法律能够将共同体的力量结合起来使得这种力量要大于将所有个体的力量简单加和的力量,那么这种法律就是世界上最完美的法律了。第二编:论人民;人民的成长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卢梭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者过早地希望他的国民成为其他的什么人的话;那他的国民将永远不再能够成为他们应该是的人。这就像现在的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我们的领袖希望我们成为像美国人,英国人那样生活在优秀国家中的国民。但是,他却忘记了,我们应该先成为中国人,然后在认清了自己之后,才可以提高追求的层次。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我们更多地羡慕的是欧美各国以及日本等国物质财富的丰富,而因为我们从来不曾真正成为真正的中国人,所以我们缺失了生而为中国人的一种觉悟。诚然,爱国主义的提出是执政的流氓的最后遮羞布。但是,爱国的这种思想应该是每一个中国人都深刻地刻印在骨髓之中的。这种对国家的爱,不应仅仅是服从与付出;同样还应该有对于现状不满的申诉,索取,以及对于自己应有的权力的要求。因为我们从出生开始,就不再将自己视作中国人,所以这种爱是我们体会不到的;在最初的政治精神指引下,我们是不知道自己是哪里来的且只为了追求欧美人物质生活的麻木的人。但是,因为欧美人从出生就已经知道了自己所属于的国家,所以他们既能够爱自己的祖国,同样又能享受到丰富的物质财富。就人性而论,人总是更倾向于做自己熟悉的事情;排斥自己去做不会做或不曾经历过的事情。一国国民也是如此,因此现在的中国人只喜欢与服从,但是对我们服从的是什么,为了什么服从没有任何的概念。当有人提出:我们为什么要服从和服从什么以及服从之后我们又能得到什么这样的问题的时候,那些惯于服从的人们就认为这不应该被考虑和谈论。他们认为:我们本来就是为了服从而服从。于是,他们就自发地以长者和智者的身份来提醒那些思考着的人们:你的那种想法很危险,他会让你万劫不复。不要想了,我们就这样活着挺好。于是,由于这种对于改变的畏惧。我们永远也不能够进步。我们不知道我们生而为中国人,所以我们缺失了对于祖国的刻在骨髓里的爱;而因为这种爱的缺失和对不熟悉的事情的畏惧,使得我们不愿意改变,这种不愿意改变又造成了我们的后辈同样不会再知道自己应该是一个中国人。这样的恶性循环,很难够被打破,或者说即使被打破也可能不会有任何好的结果。第二编:论人民续;卢梭认为,每一个政治共同体,都需有一个合适的程度。并不能简单的认为疆域的辽阔就一定会带来国民的幸福。当疆域过于庞大之后,行政所需要的投入也会相应增大。基层政府的收入来源是国民;地方增幅的收入来源是国民;而最高层的中央政府的收入来源同样也是国民。政府的层级与机构过于繁多,也会使得国民的负担无限制地加重。对于幅员辽阔的国度而言,由于疆域的广阔也会使得行政命令的传递和其准确性失去保证。同样也不能保证公意是否还会是公意。最高层的领导者无法了解真正的国民,这就使得中间的执行者有了将公意替换为个别意志的机会。因此,在卢梭看来:对于一个政府而言,最重要的事情是保持
本文标题:社会契约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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