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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电公司事故处理与调查管理标准I前言本标准依据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Q/GDNSPC.GLSC—2005质量安健环综合管理手册和Q/GDNSPC.CX.17—2005事故处理与调查控制程序要求,结合本公司质量安健环管理实际制定《事故处理与调查管理标准》。本标准为Q/GDNSPC.CX.17—2005事故处理与调查控制程序的支持性文件,是企业标准管理体系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标准由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本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某审核:张某批准:王某本标准由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于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及责任追究和落实、考核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部门,各管理部门及改扩建和外委施工单位和其所属各单位或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CMB253-2004NOSA五星级管理系统Q/GDNSPC.GLSC—2005质量安健环综合管理手册2002年1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B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国务院(1989)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199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公安部(199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2003-10-8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2004-1-1实施)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劳安字[1991]2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0]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办发[1993]14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国家电力公司(2001-01-01实施)《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集团公司(2003-9实施)《事故调查规程》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宁石电发[2003]120号。《某发电有现责任公司文件关于主汽温度、再热汽温度、主汽压力、机组负荷安全考核的补充规定》3定义和术语3.1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3.2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3.3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3.4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3.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至2人的事故。3.62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3.7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8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3.9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10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生产设备、公司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3.11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但符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3.2所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3.12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但符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3.3所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3.13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但符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3.4或本程序附录M中有关条件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3.14二类障碍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和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具体界定依据本程序附录M中有关条件者。3.15五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未落实领导责任不放过。4职责4.1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的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4.2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事故分析技术提供和认定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发生的事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保证。4.3工会:是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发生的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给予必要的监督,保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4.4各部门:负责向公司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或部门提供事故的有效技术资料和数据及事故发生的各种现象、时间、数据和资料。35管理管理内容与要求5.1各类事故的调查a)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告。b)特大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c)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d)重伤、轻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总工办、安监、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事故部门安全员填写;e)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总工办、安监、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f)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副总或总工或指派人员组织总工办、安监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调查。g)只涉及一个部门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总工办技术人员填写,事发10日内报安监部,由安监部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h)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公司组织调查。障碍报告由部门安全员填写,事发7日内报安监部,一类障碍报告由安监部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i)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j)发生事故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安监人员和有关领导及专业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除协助处理事故外,并立即组织调查和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情况进行拍照,绘制草图,对特大、重大事故和认为比较典型的事故组织录像和拍照;k)发生事故后,当值值长在下班后应立即组织当值有关人员开会分析、讨论,有关专责应搜集原始记录、资料,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及处理意见,详细地用书面材料报所属部门,并保证其真实性。安监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l)公司任何人员在生产事故的调查中,无论是事故的发现人员、责任人员都应向组织说明事故发生的真实现象,不得弄虚作假、有意隐瞒真相或阻碍事故的调查;5.2事故的认定标准5.2.1人身事故a)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b)重伤事故:按劳动部(60)中劳发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c)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d)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死亡事故者。5.2.2设备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a)通讯不畅,造成严重后果者;b)故障录波器由于人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维护不当),不能正确动作,影响特大、重大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或系统瓦解事故分析者;c)主保护、后备保护不能按要求投入者。5.2.3一类障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a)设备损坏、运输工具损坏、化学品或油类泄露等直接经济损失达5-10万元(不含10万元);b)火灾经济损失达0.5-1万元;c)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d)发生宁石电发[2003]120号某发电有现责任公司文件关于主汽温度、再热汽温度、主汽压力、机组负荷安全考核的补充规定所规定的一类障碍者。45.2.4二类障碍:主要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5.2.4.1严重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但未造成伤害者;5.2.4.2机组的异常运行不影响调度负荷曲线时有功出力降低等效停运小时{(额定负荷-实际负荷)X降负荷小时/额定负荷}超过0.5小时;5.2.4.3发电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检修或停止备用时同类设备故损坏、化学品或油类泄漏、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5.2.4.4火灾经济损失达2-5千元以下;5.2.4.5检修与运行维护工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a)重要辅助设备故障,在36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b)主要辅助设备故障,在48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c)一般辅助设备故障,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5.2.4.5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a)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过失(包括采购、供应、加工)造成设备;b)设备缺陷超过36小时未处理,也未办理相关手续者;c)检修中割错设备或承压部件错用钢材,被发现且未造成后果者;d)由于人员过失误将汽、水、油喷溅到电气设备上;或检修后设备、容器、管道内遗留杂物,被发现者;e)走错间隔、误登带电构架,或检修中不按规定布置安全措施如:不挂牌,不上锁,不设围栏等,危及人身与设备安全,被发现制止者;f)主要辅助设备或严禁倒转的机械设备的电动机相序接反,高低压母线相序接反,被发现制止者;g)起吊重物,在离开地面后不论何因坠落者(未造成后果);h)在起吊重要设备过程中发现钢丝绳有断股现象者;i)停放或行走中起重设备的吊钩自行坠落者;j)在3米以上高空落物或人体从1.5米以上高空摔下(未造成后果者);k)无票或到期未办延期手续,擅自从事检修工作者;l)主要零配件图纸画错,被发现制止者;m)由于协调配合不当,延误工作超过24小时者;n)误将汽、水、油送到检修现场者(未造成后果);o)发电机励磁碳刷磨短未及时发现更换或更换不合格的碳刷,引起滑环发生环火现象;p)定期切换或测试工作无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者;q)已经签发生效的工作票、操作票存在问题,有危机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可能,在执行前被发现制止者;r)检修现场的接地线(接地刀闸)位置和组数与记录不符者;s)送电前遗漏了接地线(接地刀闸),未能一次拆除(拉开)完,被发现制止者;t)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检修设备有突然来电或设备有突然转动可能者;u)防冻保温工作不及时,造成设备被冻,有威胁安全生产的可能者;v)未经调度部门许可,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设备者;w)机组点火后申请灭火;汽轮机冲转后又停机;或在检修时间范围内发电机并网又解列者;x)误投或忘投各种主要保护装置,被发现且未造成后果者;y)误启动、误停止主要辅助设备未造成后果者;z)设备油箱油位低至最低限者;aa)禁火区发生明火,需动用灭火器材者;bb)生产区域内发生火情、火险。明火禁区起火、电缆夹层或电缆沟起火、汽轮机组油系统起火或氢系统着火、爆炸;cc)发生火灾时,消防泵未按规定启动者;dd)未经批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或挪作它用者;5ee)压力容器安全门误动或拒动;或任一台安全门撤运超过24小时;ff)福利区全部停电超过12小时;或任一居住楼停电超过24小时者;gg)全福利区闭路电视信号人为原因中断超过8小时者;hh)水淹泵坑造成后果者;ii)在禁火区无动火工作票进行明火作业;jj)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重要、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kk)仪表盘工作电源中断;ll)由于跑油、跑酸、跑碱等构成污染者;mm)储存有害或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发生泄漏;nn)厂房、泵房或变电站设备被水淹者;oo)汽、水、油系统未有效隔离,出现混入者。5.2.4.6锅炉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锅炉在上水、点火、升压、停炉过程中,汽包内壁上下壁温差超过40℃;b)锅炉正常
本文标题:某发电公司事故处理与调查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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