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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十政发〔1996〕2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资质、队伍管理第四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五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六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承发包管理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九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十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二章建设监理管理第十三章罚则第十四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995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局颁发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管理,系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承发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凡在十堰市辖区内从事上述承发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支持公平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具体执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组织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三)负责办理全市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建筑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四)负责本市城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五)负责本市城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六)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执行情况;(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六条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职责:(一)本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职责;(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职责。第七条各县(市)建设局(委)是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局(委)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管理;(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三)负责办理本地建筑企业资质登记手续和外来建筑队伍的入境注册手续;(四)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五)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六)监督检查本辖区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执行情况;(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法规,负责建筑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二)依据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资质注册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的秩序。第九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二)推广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鉴证;(三)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第三章资质、队伍管理第十条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两证”)进入市场,必须按“两证”核定的主营和兼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越级和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单位所持的“两证”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出卖、涂改、转借或伪造。第十二条凡进入十堰市承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外省的持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本省的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的外出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管理手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企业驻市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职称证件、身份证,在市城区承接工程项目的到市建管处,在县(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到县(市)建设局(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资质注册证书》,凭《外来施工企业资质注册证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商局办理《临时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建管处、县(市)建设局(委)每季度末向市建委报告一次外来施工队伍使用情况。第十三条凡在十堰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分包工程或使用建筑劳务的,须签订工程分包或劳务使用合同,并将副本报市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备案。第十四条本市和驻市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与外来单位联营或成建制引用外来施工企业,须报经市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联营合同或引用协议,报同级工商局备案。第十五条凡在十堰市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第十六条市建委、县(市)建设局(委)对本辖区施工企业资质实行年检,根据年检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本市施工企业应向市建委、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提交年度经营效果、资产变更、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等资料,接受年检。市建管处、各县(市)建设局(委)每年度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评审,并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根据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重新确定在十堰市辖区内的经营范围。第十七条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施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检制度。本市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供有关帐册、文件、图签。外来企业每年初须提供有效备案资料,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八条市建管处、县(市)建设局(委)建立《施工经营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建立《施工企业登记管理手册》管理制度,主要记录施工企业经营活动和核准登记事项等。上述两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和年检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第四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九条对十堰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永久建筑和临时的建筑),实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建委或县(市)建设局(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领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申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文件齐全;(二)已办理完毕规划、征地手续;(三)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成;(四)建设资金已经审计部门审定同意);(五)施工图的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已审查通过;(六)经招标或议标已确定施工单位;(七)施工单位已办理项目注册手续.;(八)已办理质量监督或建设监理委托手续;(九)已办理施工合同的鉴证手续;第二十一条建筑装饰工程申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图的设计资格已审查通过;(二)经招标或议标已确定施工单位;(三)施工单位已办理项目注册手续;(四)经消防部门审查并签署允许施工意见;(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二条土石方、挡墙工程申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立项计划批准书已下达;(二)已办理完毕规划、征地手续;(三)施工图的设计资格已审查通过;(四)经招标或议标已确定施工单位;(五)施工单位已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五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凡持有合法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均可在十堰市辖区内承揽与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勘察设计业务。非持证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四条外地进入本市辖区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前,必须持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情况介绍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职称证、身份证,到市建委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抗震、消防、防盗、环保、节能设计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有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可联合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资格等级不同的,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按勘察设计费的2%向市建委交纳管理费。外来勘察设计单位按项目交纳,本市勘察设计单位按年度一次交纳。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文件资料,应包括方案图、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概算、地质资料等,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各勘察设计单位的图签必须与出图专用章一致,否则无效。第二十九条施工图经规划部门审批或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若发现设计文件有误或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有责任派员到施工现场服务,进行技术交底和配合施工;有权监督设计文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变更外部造型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六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条市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城区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县(市)建设局(委)负责。招投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建设项目的招标条件、招标书、标底和中标条件;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投标书,批准参加投标单位;主持评标、定标,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凡在十堰市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和不在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的招标资格,由市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市)建设局(委)审核认定。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计划文件齐全;(二)土地征用、搬迁已完成;(三)施工图已通过设计资质、抗震设防审查;(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齐全;(五)资金落实。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或议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有资格的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编制。第三十五条凡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本市和外地(已注册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技术质量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因素公开择优承包,不得搞行业部门保护和私下交易。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不得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泄露标底或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哄抬(压)标价,不得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第七章承发包管理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发包前,发包单位必须到市建委或县(市)建设局(委)办理项目报建手续。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计划、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发包对象必须是持有“两证”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发包对象必须是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足的施工单位。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的发包,应将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
本文标题: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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