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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分、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包括由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第四条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下同)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事项决策权。第五条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第六条加强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分公司、子公司要依法自主2/7经营,自负盈亏(分公司要自计盈亏),在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对子公司经营层的考核。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第八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制定经营计划报公司审查备案。第九条各分公司、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审查备案。第十条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第三章人事及薪酬管理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公司依据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委派或提名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被委派或被提名后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监事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力。第十二条子公司的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提名并提请子3/7公司的董事会任命和解聘,未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由公司直接任命;分公司的总经理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十三条各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公司委派制,子公司由该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十四条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公司审查备案。第十五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第十六条建立各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向公司董事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经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述职报告。第十七条分公司、子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经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2.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3.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审批;4.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5.在权限范围内所在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第十九条未经公司批准,分公司、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第二十条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与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相4/7一致。分公司、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第二十一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5日前上报、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在季末次月10日前报送公司。第二十二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报表。第五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分公司、子公司应按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管理制度》、《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3.大额银行退票;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5.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5/76.重大行政处罚;7.关联交易;8.《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信息。第二十五条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在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所在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第二十六条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章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接受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门完成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审计,以便于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解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的,应由公司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要时需报备公司审计后实施。重大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改造合同及预算和决算书;2.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合同;3.与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合同;4.借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5.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合同;6/76.重大资产处置合同,包括股权转让、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各子、分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特别审批事项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在实施以下事项前,应事先征得公司的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以下事项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具体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单独或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或非控股的经营实体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对外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重大许可协议;(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事项的申请和报告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子公司经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遵照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7/7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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