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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并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四条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三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一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若已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的承诺。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及处罚第二十一条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敏感期内及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二十四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一)本次股份变动前所持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股份变动后所持数量;(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中国证券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4月7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公司简称:公司代码:内幕信息事项(注1)编号:登记时间:年月日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帐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注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4)信息公开披露情况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公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与公司关系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为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分为:董事会表决;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等。注4: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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