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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点归纳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根本法。通常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权力)义务关系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P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2.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得多。P5宪法的修改:A64:“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政是什么:宪政是将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P8(如何使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1.宪法必须是“良法”,具有正当性。2.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3.建立有限政府的基本精神。4.宪法必须具有保障或监督体系。P8)宪法的分类:宪法的现代分类(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书面文件形式,可以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不同。(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P9-11)宪法的现代分类:(一)、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这是根据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所做的一种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一种分类方法。(二)、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宪法依其在国家实际权力运作方面所具有的实质意义。(三)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这是按照宪法的作用和功能的不同作为分类标准而进行的划分。(P11-13)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1.成文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修正案;5.宪法解释;6.宪法判例;7.国际条约;8.权威性宪法著作P13-14宪法结构:是指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P15)宪法序言:指在宪法典的内容结构处于宪法征文之前,用于表述制宪的目的,历史事实,宪法所依据的原则或原理,制宪者为国家确立的蓝图或努力的方向等不适宜写在宪法正文中,但对国家来说却非常重要的事项。我国的宪法序言见P16宪法的附则:是指规定宪法的效力、宪法生效的时间以及宪法生效的条件、宪法修改和补充等程序性内容的部分。平P16与宪法附则相联系的是“过渡性规定”,他是指专门规定国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法、宪法颁布前的临时性法律的效力等问题的条款。(P18)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起源的原因或条件:1历史原因,主要是因为欧洲封建体制之下所形成的制约王权的政治传统。2经济原因,主要是商品经济与宪法制度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3文化原因,西方社会固有的法治思想传统与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传播和发展是近代宪法起源的文化方面的原因。4政治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近代宪法在西方起源的政治原因。(P26)关于英国的宪法起源:1从形式上看,英国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和创设了一些宪法惯例,其中主要有4个:《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2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被誉为“宪政之母”。(P27)关于现代宪法的发展:1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2魏玛宪法宣布主权在民,确立了内阁制共和政体;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权力得到加强;宪法还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P3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包括行政权力呈扩大趋势,中央集权日渐明显;宪法内容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其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备。)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P32)中国宪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清政府迫于形势,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于1912年3月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第一届人民政协代行人大职权,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没有规定实行社会主义,也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确认国家性质和任务;确认政权组织和原则;赋予人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的大政方针;21954年宪法54宪法由序言、正文4章共106条组成,其内容可概括为下列几个方面: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主要形式: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国家机构方面,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31982年宪法82宪法的特点: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它把上升成为理论的的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既明文记载于序言之中,又贯穿于整个宪法的始终,使之成为立国的根本;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4宪法修正案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33年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部分,将县级国家政权机关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中的指导思想地位;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指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同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修改乡镇职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P41-55)宪法的基本原则:思想来源:洛克是近代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论法的精神》)。我国宪法原则的表现: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名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宪法实际上将国家机关的只能进行了适当的分工,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名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普遍性2特殊性3最高性4抽象性(P56)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利的目的。(P57)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为法国古典法学家让-博丹所首创(P57)基本人权原则:是指各国宪法应该把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作为基本原则,国家的各项活动要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P60)、权利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P63)《论法的精神》因此,他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法国《人权宣言》中有关于“凡权利无保障,分权为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宪法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原则2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内容3我国现行宪法宣布它本身为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从而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P71)第四章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P73)制宪权的特征:1原创性2至高性3政治性(P74)制宪权的主体:制宪权归属于一国的全体人民,包含以下内容:1制宪权决定了人民有权选择自由和权利实现的方式。2制宪权意味着由人组织起来的政府行使权力是靠不住的。3制宪权应当内含一种足以驾驭所有权威的力量。4制宪权是立宪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基础。(P75)制宪程序:1产生或设立制宪机构、2成立宪法起草机构,提出宪法草案3公告草案内容及每个条文的论证理由,广泛的征求人民意见4宪法草案的通过与批准5公布宪法(P76)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P77)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分为提案决议公布三个阶段;我国宪法修改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P79)宪法解释:是指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P80)宪法解释的分类:1根据宪法解释的效力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2根据宪法解释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解释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机关解释。3根据宪法解释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不同,可以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和监督解释。(P81)关于我国的宪法解释: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事实上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按照宪法的规定也有权利解释宪法。(P86)第五章公民基本权利总论关于公民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这个称谓,普遍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建立时开始的。现代各国宪法中的“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宪法、法律享有权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国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的,就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P100-10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必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P10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1劳动的义务2受教育的义务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4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族民族团结的义务6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7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8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9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P108)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分论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并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力与原则。(P121)我国公民的平等权的含义包括: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的给予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的予以追究和制裁。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P121)平等权的内容:(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合理差别与禁止歧视,具体是指:1因行使政治权利需要
本文标题:宪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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