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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完善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桂办发[2004]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按岗位需要选派引进原则;(五)以项目为载体,三方愿意,互惠互利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处级以上科技副职(含县处级领导助理)和挂职博士的选派引进管理。县处级以下科技副职的选派引进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的职责。第二章选派引进的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担任科技副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能力,有专业特长,有发展潜力,懂科技、善经营、会管理。(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勤奋敬业,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科技进步贡献力量。(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第六条担任科技副职的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级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行政级别;有一定工作经验、经组织考核、已获博士学位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副职。(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科级行政级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级别。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助理。(四)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或有其他特殊条件的,经市委批准可以高于原职级挂任。(五)进入党委班子的,除了具备以上资格外,还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三章选派引进的范围第七条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的范围:(一)区内外科研院所;(二)区内外高等院校;(三)区内外大中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四)区内外党政机关;(五)中央和国家机关。第四章选派引进的程序和方法第八条选派引进科技副职可以采取组织选派引进、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派引进和公开推荐的方式进行。(一)组织选派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下发《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2、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本地本单位项目实施所需人才情况,提出需求计划,填写《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并附每个项目的背景材料(1000字左右),报市委组织部。3、市委组织部根据各县(区)、市直各单位的需求,制定计划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4、市委组织部会同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拟派人选进行考察。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意见,报市委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5、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复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二)协商选派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协商,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后,提出引进方案,报市委组织部。2、市委组织部对相关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派出单位协商。3、市委组织部会同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对相关人选进行考察,提出任用意见,报市委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单位组织部。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复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三)公开推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发布公告。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岗位的需要,确定公开推荐的科技副职的职位和职数,提出推荐范围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告。2、推荐报名。报名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形式进行。组织推荐或群众举荐,须征得本人同意。3、资格审查。根据选派的条件和要求,由市委组织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4、考核任命。市委组织部会同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对具备条件的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意见报市委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复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第五章科技副职的职责第九条科技副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提出以科技促发展的思路,参与制定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重大技术项目的决策和论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二)发挥自身科技专长和优势,深人生产一线,传授新技术,解决技术问题,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地组织创办各类科技示范基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开发各类科技项目,培植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宣传,加强科技培训,提高当地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提高劳动者素质。(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经济结合和横向经济联合。(五)承担和完成领导班子届期内其它各项工作和任务。第六章科技副职的管理第十条科技副职的管理,实行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派出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能:(一)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推荐拟任科技副职人选,把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锻炼与使用结合起来。(二)根据本单位人才、技术优势选择用人单位,积极与用人单位达成一定领域的经济技术协作,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实现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资源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三)与用人单位共同指导和帮助科技副职选准工作重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任期工作目标。并督促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四)把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的工作视为继续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将科技副职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与本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五)科技副职任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科技副职,晋升职级时应给予优先考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能:(一)用人单位应成为派出单位的教学实习和科学实验的基地、利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基地、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二)用人单位要加强与派出单位的联系,对派出单位在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的支持要给予优惠政策。(三)用人单位在科技副职任职期间,要负责协调科技副职与其他副职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关心、支持科技副职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使科技副职享有同级副职的权利和义务,有职有权,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四)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用人单位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科技副职的表现情况,对科技副职进行年度考核。挂职期满后,用人单位要对科技副职作出书面鉴定,市委组织部要对科技副职进行考察,鉴定和考察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并办好离任的相关手续。(五)科技副职任职期间,如遇到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换届选举,不作为候选人参加换届选举,但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六)科技副职挂职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会同派出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科技副职挂职时间一般为2年,挂职期限如不到两年或需延长的,由用人单位提前三个月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由市委组织部与派出单位协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延长挂职时间的,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四条每个用人单位一般只接收一名科技副职。科技副职挂职期间,不占用人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只转党组织关系。中共党员挂任用人单位副职或助理,应同时挂任党组(党委)委员。第十五条表现优秀的科技副职挂职期满后愿意在我市留任的,经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再实行任用期,任职时间从挂职时间算起。第七章科技副职的相关待遇第十六条科技副职任职期间,一般不免现职,在原单位的所有待遇不变。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相应职务最低档工资福利生活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地同级别干部工资发放渠道给予解决。科技副职享受同级职务干部其他待遇和当地科技人员的有关待遇。第十七条科技副职挂职期间,由用人单位安排一套住房,房间内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设施。用人单位为县区和开发区的,科技副职挂职期间租住房子所产生的费用,由县区和开发区解决;用人单位为其他市直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将该项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第十八条挂职期间,区外科技副职每人每月补贴450元,医疗费实报实销,经费由挂职单位财政列支。用人单位为县区和开发区的,经费由县区和开发区解决;用人单位为其他市直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将该项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区内科技副职按同职级领导干部有关规定实行。第十九条科技副职因公外出,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科技副职除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外,每年可以安排一次回家休假lO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及中转住宿费。第二十条留任科技副职享受当地人才引进的优惠待遇。第八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选派引进科技副职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南宁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组织部门负责对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科技副职的选派引进、培训、考核、宣传、表彰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直接联系一批科技副职。人事部门要研究解决科技副职职称、工资、津贴等方面的问题。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技副职提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方面的业务指导。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科技副职的工作,对切实可行的科技开发项目要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文标题:南宁市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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