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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高层住宅指纹锁采购与安装合同书合同编号:**合字C-9-1(2016)时间:二零一八年一月第1页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双方就本工程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中建江山壹号项目一期高层住宅的指纹锁采购与安装,暂估数量为400把。1.4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技术措施、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所有相关检测、包验收合格前成品保护、包验收合格、包材料及工程相关备案及资料备案、包税金的形式承包本项目。第二条合同价款2.1本合同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合同暂估总价为¥:(大写:)。见下表:项目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综合单价(元/把)合价(元)备注江山壹号包干综合单价包括以下两部分:1、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制作、运输等损耗)、制作费、运输至项目工地现场指定地点费用、卸车费、各种材料检测费、利润、管理费、各种税金、通过消防和节能等各类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检测、验收)费用、售后服务及质量保修、风险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制作、运输至工地现场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2、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制作、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用、安装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检验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费以及超过定第2页额或核定的损耗量、运卸费、保管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测量费、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技术措施费、文明施工费、雨季及冬季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垃圾清运到总包单位指定点堆放费用、综合管理费、工程保修、配合主体验收、指纹锁验收及未提及的本工程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并考虑有经验承包商所应考虑的一切因素及风险,结算时不再予以调整。2.2本合同中的综合单价中已包含政策、汇率、人工费或市场原材料的价格涨跌等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验收安装数量进行计算。总包管理、配合费和施工用水用电费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包人。第三条质量标准3.1产品质量标准3.1.1指纹锁的质量满足国家或相关行业的质量标准,与发包人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纸和要求相符,与发包人确认样品锁相符,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出具的与每批指纹锁出厂时期对应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3.1.2承包人提供的指纹锁必须为全新、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3.1.4承包人必须保证提供的指纹锁能在工程所在地销售并可通过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3.1.6发包人有权对怀疑品质不能满足要求的产品随时抽样检测,若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3.2包装质量标准3.2.1按国家相关标准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无相关标准或规定的,采用足以保护产品不受损的包装方式。3.2.2产品的包装所需用料及包装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确保其产品包装的安全、耐用,如因承包人包装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产品损坏,由承包人负全责。包装物的回收由承包人负责。3.3工程质量标准3.3.1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及发包人的样板标准完成制作、安装;指纹锁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有效的规范并达到相关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在施工第3页前按图纸及发包人要求送指纹锁样品供发包人确认。3.3.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需办理指纹锁的消防工程验收并提交符合消防验收的合格工程资料,保证通过消防验收,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四条合同工期4.1交货方式及地点为:承包人负责将定做的产品运抵工程所在地,楼内施工自行组织垂直、水平运输。4.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保证按时供货及安装,发包人将提前40个日历天通知承包人进场,各栋具体完工日期以工作面移交后10个日历天内安装完成。4.3承包人的进度应根据总包人的砌体和抹灰进度随时跟进,不得影响总包及其他分包的进度。第五条付款方式如分批次供货,则按以下付款方式分批次付款:5.1合同签订且发包人下订单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5.2货到现场并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付至所到货物价款的80%;5.3通过发包人、监理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后14个日历天内发包人付至结算价款的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提交工程保修金结算,结算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按审定金额无息付清。5.4发包人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本合同工程款(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不超过累计工程款的50%),承兑汇票支付所发生的贴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的,款项应支付至承包人名义开立的帐户,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将工程款项转付其他单位。5.5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票,发票金额应按每次审定的产值全额开具,而不得只按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若不开或没有全额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或双倍留置税费。第六条工程变更签证第4页6.1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作出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如承包人拒绝接受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可将其委托给其它单位施工,该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以发包人核定为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该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20%的违约金。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否则不能作为增加费用的依据。6.2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工程变更,承包人不得拒绝。除得到发包人书面指令外,承包人不能擅自做出工程变更,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先按照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进行相应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不超过48小时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发包人予以追认。任何发包人要求的或发包人随后追认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6.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4签证变更的时效性6.4.1承包人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当日内就该项签证工程单独向发包人、监理报验,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后视为合格,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项目公司合约专人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附相对应变更审批单、工作联系函、现场计量单、详细预算及报价等相应证明资料,预算按发包人规定的预算软件并提交电子版),否则视为放弃此项签证。6.4.2监理应在接到签证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函件转交发包人合约部专人。监理及发包人应在工程函件上注明收文时间。发包人收到函件后应及时回复。其中发生经济费用的工程签证单应在监理转交发包人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不含发包人总部审核时间)予以回复,发包人总部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不发生经济费用的工作联系函等其他工程函件应在监理转交发包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在发包人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签证单的意见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意见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6.5本工程变更签证执行:第5页(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执行;(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6.6现场签证统一使用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单格式,此单须由承包人填写,发包人经办人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签证权限按本合同约定为准。盖发包人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违反本要求的签证为无效签证。6.7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原件壹式叁份,发包人持贰份,承包人持壹份。6.8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承包人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签证单须加盖发包人印章才能生效。每月月底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当月发生的工程签证单累计核定金额进行核对,否则以发包人统计的金额为准。6.9每张签证单核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工程签证累计核定金额超过合同暂估价(或合同包干价、预算价)的5%时均须报发包人总部审核,经发包人总部审核确认后方为有效,否则该签证单在结算时不予计算造价。6.10工程签证单核定金额累计至第一个50万元时,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付款比例予以支付,此后每满50万元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付款比例进行支付。第七条质量验收7.1产品质量验收7.1.1样品封存:除发包人的原因外,本工程的验收实物样品以双方确认并封存的样品为准。7.1.2指纹锁性能、质量的鉴定:指纹锁的性能质量以交货地国家认可机构的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和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的验收文件为准,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3货到现场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授权代表共同对指纹锁的外观、数量等进行验收,指纹锁的数量、品种、规格、外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第6页7.1.4验收时承包人须随指纹锁提交的附件包括:原材料合格证、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产品型式认证》、《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及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产品身份证)、合格证书、保修书、安装说明书等;指纹锁属进口的,还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报送和报检合格的资料等。否则,视为指纹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拒收指纹锁,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7.2工程质量验收7.2.1本工程的验收根据施工图及相应说明书、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等,按照第三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最新有效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7.2.2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发包人和监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按约定时间组织工程预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在预验收后三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7.2.3承包人在预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消防等有关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移交总包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7.2.4在工程总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进行移交,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7.2.5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施工记录、技术资料,并在工程全面完工前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总包方提供符合国家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编制成册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一式肆份后,发包人接受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办理结算;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2.6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认封存的实物样品作为验收依据。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通过当地质监站及消防部门的各项检测和验收。第八条现场移交标准8.1总包人负责提供电源、水源至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自总包人提供的临时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水源,提供、安装的一切临时用电用水设施需满足总包管理规定要求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承包人须对各接驳点位置综合考虑,合同总价不因接第7页驳点距离远近而作任何调整。8.2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和办公场所,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第九条质量保修9.1本合同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9.2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锁及五金配件等)质量缺陷的,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或住户的投诉后(包括电话或书面投诉等形式)24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另行安排处理。由发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更换的,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作量及费用以发包人与负责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作量及费用为准,此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支付,所有费用由发包人在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扣除该费用时,发包人无须征得承包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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