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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文件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颁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时间】20070618【实施时间】20070618【时效性】有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等值外汇资产。第七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第八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一)申请表;(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第三章境外投资顾问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第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一)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二)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三)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五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第十六条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第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四章资产托管第十八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第十九条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一)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三)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第二十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一)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集合计划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二)安全保护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三)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五)确保基金、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六)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七)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九)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第五章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设立集合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第二十六条申请募集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第二十七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第二十八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遵守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挑选、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三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第三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第六章额度和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第三十五条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当前页码:9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三十六条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一)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二)变更投资顾问;(三)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第四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一)变更机构名称;当前页码:10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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