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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范围: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二、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下同)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1)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创性的推广课题。(2)能创造性的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成果。(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推广项目。(4)培养出较高水平的推广科技人员,具有培养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能力。2、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国家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2)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二)外语水平要求与研究员相同。三、评审标准(一)专业理论要求1、必须坚实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系统工程、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2、在本专业领域有深厚的造诣,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之一。3、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4、熟悉有关前沿理论在本专业国内外应用情况。5、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理论水平。(二)业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1、曾提出过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推广课题,在推广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2、曾编写出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3、负责指导过国家重大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4、主持或为主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推广规划。5、举办过高层次、高水平的科学讲座。培养出合格的研究生或指导高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6、解决过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疑难问题。(三)工作业绩要求1、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有价值的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编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上。(2)在国家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文章五篇以上。(3)参加国际学术讨论会并提交学术论文三篇以上。(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论文四篇以上。(5)正式出版过不少于十万字著作的作者。2、获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2)获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3)主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成果,推广面积和技术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并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4)主持的国家级推广项目,经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5)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有两项以上重大改进,经部级专家鉴定通过,已在全国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四、评审程序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由农业部根据人事部授权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具体程序是:1、个人申报并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核准推荐。2、省农业系列高级职务任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3、省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在岗位职数内核准上报农业部职改办。4、农业部组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学科评议组。5、经人事部同意后,农业部发文公布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名单。五、高等农业、水产院校、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也可按照本文规定的精神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高校评聘推广教授职务,除具备本实施意见所列条款外,还应有任课经历,其评审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教授职务评审程序执行。农业科研单位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工作,也按国家规定的研究系列的评审办法执行。六、聘任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上级核准的高级职务数额内聘任评审通过的人员担任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
本文标题:农业推广研究员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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