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研究
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研究作者:钟芸莹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9条)1.学位论文张丽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救济研究2008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能带来竞争优势,并经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一定期间不宜公开的特定信息。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如同企业的命脉,并必将成为支持举国产业的技术力、经营力,从而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财产基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世界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从粗疏到日渐周密、从范围狭窄到范围宽泛、从国内法到双边条约和国际条约甚至全球性公约的历程,概括起来,就是“保护范围日益宽泛”、“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及“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三大发展趋势和显著特征。构成要件决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各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秘密性、商业价值性、管理性是各国法律普遍包含的基本要素。笔者重点对国内法学界在基础理论方面的争议进行归纳,认为在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断拓宽的国际形势下,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当具有“四要件”、“五要件”的观点,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缩小,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日益宽泛的国际趋势背道而驰,无助于推动商业秘密研究理论的进步。还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新颖性”,但新颖性作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缺乏法律依据,其含义本身决定其在一定程度上只是秘密性的代名词。此外,我国商业秘密概念中还包含“实用性”要素,但实用性在逻辑上既不能独立于“价值性”,现实法制中亦已不合时宜,面临逐渐被理论界和现实摒弃的局面。关于商业秘密权属于何种法律权利问题,各国先后产生人格权说、企业权说、信息权说、财产权说等不同学说。笔者认为,因其“无形”和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应属于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知识产权,兼之只有相对的排他独占性、以及易逝性特征,决定了商业秘密权是一种与传统知识产权并列的新型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一经失去难以挽回,这决定了商业秘密的救济方式应以事前救济为主。我国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色彩突出、民事救济以事后损害赔偿为主,难以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救济体系。放眼国外优秀立法例,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优势明显的英美法系,笔者对商业秘密保护最为完善的美国进行研究和介绍。该国禁令救济制度不仅能够给予商业秘密权以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防止再次发生侵害的成熟保护,并发展出兼顾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理论,对我国建立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提供了一个优秀的范本。在禁令救济之外,美国的诉讼期间商业秘密保全制度、337调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救济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为了说明禁令救济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吸收和移植效果,笔者以同样起步较晚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成就显著的日本为例,以该国临时处分命令制度为主,对该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救济进行研究和介绍。笔者认为,该国临时处分命令无论其内容、宗旨还是适用程序,都是英美法系禁令救济制度的翻版,我国引入禁令救济制度是可行的。经过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救济体系现状的客观分析,笔者认为存在问题如下:首先是行政法律保护色彩浓厚问题,由此必然产生第二个问题,即民事法律保护及救济无力,从结构方面看还存在体系粗疏、结构松散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以较大篇幅,力图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个人的建议和思考,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建议制订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包括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制订中的商业秘密法的建议;第二部分是对民事法律保护和救济的完善的建议和思考。笔者认为,完善现行法律和救济制度,民事法律保护和救济完善应当成为商业秘密保护最佳、最有力的方式;第三部分是结合美国诉讼期间商业秘密保全制度与337调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令制度,对其他相关问题如程序法、行政法等的思考与建议,也是本文提出的新观点之一。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使用了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等。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研究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救济,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观点。2.学位论文张慧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2007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在司法实务中频频出现,然而由于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和构成上认识的不一致,以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隐秘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导致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同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会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而立法规范过于原则性而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权人的保护力度还是不够。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推动司法实践在这方面的进步,对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照比较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概念的三种界定方式及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的基础上,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界定方式,与日本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方式基本一致,而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界定应当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趋同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说。各国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以及侵权救济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在明确规定三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方式的同时,我国法院还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接触加相似”的推定原则,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种相关法律之中,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与法律责任也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分析商业秘密相关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即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修改赔偿标准和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规定禁令救济制度,增加竞业禁止的规定,对雇员侵害本企业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对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完善对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同时要处理好《商业秘密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建立健全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3.期刊论文杨勇胜设置我国商业秘密的禁令救济制度-电子知识产权2002,(9)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在19世纪的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先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保护,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世界性商业秘密立法的组成部分.4.学位论文朱峻中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007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新热点。近年来,我国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的保护状况仍不尽如人意。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共性与个性,阐述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先进之处,以求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梳理了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概况及法律体系;第二部分主要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讨论,分别从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历史沿革、两国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识以及两国对商业秘密界定的方法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和说明;第三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对中美两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叙述和归纳,另一方面则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进行了详细地研究;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比较与分析,探讨了两者之间的异同,找出了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针对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现有立法不够周延、体例比较分散、内容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以及保护力度不强等缺陷,提出了转换现有立法模式、改变“零星”立法的做法,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时对相关配套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确立以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为中心,和与之相协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共同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最后,在综合比较研究中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时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1)明确以维护商业道德、倡导诚实经营、鼓励研究与革新等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2)科学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以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合理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3)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民商法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商业秘密保护法》成为普通民法之外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的一部特别法;(4)明确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广泛性。将《商业秘密保护法》调整的主体界定为一般主体,并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侵权主体的范围,将主体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5)增加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6)规定不应视为侵权行为的情形;(7)完善竞业禁止制度;(8)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合理借鉴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9)完善诉讼法、刑法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的有关条款。5.学位论文洪苑昌商业秘密侵权及其民事救济制度研究2006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企业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文以“商业秘密侵权及其民事救济制度研究”为题,探讨商业秘密侵权及其民事救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全文共分三章,总计五万余字。第一章从我国现行法入手,考察和探索了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首先,从外延(范围)和内涵(构成要件)两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与物质利益和竞争有关的信息,可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全面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后,归纳出并详细分析了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四种理论作了简要介绍与评析,并据此讨论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应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时间不长和市场主体保护意识较弱的现状,我们应力倡合同理论保护商业秘密,最后指出司法实践中可以运用多种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第二章探讨的是商业秘密侵权及其认定问题。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介绍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分类,归纳并分析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是一般主体:商业秘密客观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实施了不法行为。第二节阐述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规则,在分析总结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指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规则除了“实质相同加接触”这一一般原则外,还有两大特殊规则——“实质相同加排除其他合法来源的可能”规则和‘‘不可避免泄露和使用”原则。该节是本章的重点之一。木章的另一重点是第三节所探讨的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问题。通过认真比较分析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认为善意第三人在得知他人的不法行为之后,可以通过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业秘密,对此前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这样既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第三章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中,笔者首先全面考察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归纳了两大法系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丰要有两点:法律没有规定诉前和诉间禁令救济制度,而终局禁令需要在期限和范围上予以完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不科学。据此,笔者提出了一些设想:一是在程序上建立诉前和诉间禁令制度。这是由商业秘密的特点决定的,也是权利人最终实现其实体救济权的必要手段。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
本文标题: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264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