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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1)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3、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4、由厂质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5、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单位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6、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7、对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8、生产车间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内容。9、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当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10、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1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12、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13、厂质管科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14、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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