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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林发[2011]30号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宜宾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现将《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执行。附件: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2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以下简称流动巡查)执法行为,确保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杜绝流动巡查工作中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巡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检查、秉公执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工作。木材检查站是流动巡查的具体执行机构,依法行使木材运输流动巡查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主要依托现有木材检查站实施。一个县(市、区)有多个木材检查站的,应整合力量统一组织实施流动巡查。流动巡查队人员应控制在10名以内。第五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划定木材检查站实施流动巡查的范围,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流动巡查管理制度。第六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执法交通工具,保障所需的3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协调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人员的职责是按照安排,依法对辖区内经县、乡道路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并依法查处。流动巡查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人员应从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选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林业行政执法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四)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两年以上。严禁雇佣和聘请无林业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与和协助流动巡查。第九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本县(市、区)辖区内县、乡道。严禁上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城区道路实施流动巡查。现有固定木材检查站能有效实施木材运输监督管理的区域,不得实施流动巡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具体明确木材检查站及其他流动巡查人员允许实施和禁止实施流动巡查的道路和区域。第十条流动巡查应严格按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4《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的规定与程序实施检查和行政处罚。第十一条流动巡查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之名搭车检查。严禁以流动巡查为由在公路上设立永久性检查站点、木材检查站分站(点),以及设置拦停车辆的路障设施。第十二条流动巡查应在确保安全和道路畅通的前提下实施,严禁造成交通堵塞、引发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第十三条流动巡查执法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巡查人员可在适宜地点对过往运输木材车辆依法实施检查;也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发现的运输木材可疑车辆,选择合适地点示意停车检查。第十四条流动巡查应选择在道路相对宽敞、两边通视条件及其它安全条件较好的地点实施检查。严禁在弯道、陡坡、悬崖边、临河(塘、库)、人流密集等危险路段拦停车辆和实施检查。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造成交通堵塞的路段和时段,不得实施流动检查。严禁在公路上随意拦截、拦停过往车辆。严禁追逐、强行拦截运材车辆。查扣的违法木材如不能及时处理,应引导5到就近较为宽敞、安全的场所或木材检查站处理。第十五条流动巡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统一装识,佩戴和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夜间巡查时检查人员需穿戴反光背心。拦停检查车辆应使用木材检查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停车手势、用语,做到文明规范执法。第十六条流动巡查应对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取证和妥善保全证据。流动巡查执法视听资料应保存四个月以上。第十七条经查验放行的运输木材车辆,应在其所持的合法运输木材证件上标注检查时期,加盖流动巡查印章。第十八条流动巡查发现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应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应做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程序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文书完备,处理结果合情合理。第十九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的罚没物和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管理。严禁向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挂钩。第二十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机构执法情况和人员的检查监督,公布执法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掌握6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要检查监督以下情况:(一)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及其履职情况;(二)执行执法程序及有关制度情况;(三)有关执法档案管理情况;(四)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五)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该巡查人员执法检查工作或者取消其巡查资格:(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的;(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三)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四)将林业行政执法和木材检查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五)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规检查造成交通堵塞或一般责任事故的;(七)办错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区域流动巡查的;(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情节恶劣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四)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情节严重的;7(五)违规检查造成严重责任事故或严重交通堵塞,社会影响恶劣的;(六)被暂停检查两次以上的。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动巡查队发生下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即作为公路“三乱”行为论处,追究其他相关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县的流动巡查资格,并严肃追究直接当事人与有关领导的责任。(一)选用或默许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流动巡查执法检查;(二)组织或默许县、乡道以外的范围流动巡查的;(三)下达罚没款指标,将罚没款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奖金、福利挂钩的;(四)不按规定实施罚款,随意处置罚没木材或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的;(五)未制定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内部管理制度的;(六)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二十四条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木材运输流动巡查队进行检查监督时,有权调阅有关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队和开展木材流动巡查8的木材检查站,应当每季度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流动巡查执法情况。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和涉及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案件,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备案。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处罚案件简要介绍;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文标题: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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