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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广东省水利厅二〇〇七年六月2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各地、市水利(水务)局:《广东省水功能区划》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前言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江河湖库划定的具有相应使用功能,并且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明确的水域。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水质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入河污染源的主要依据;是加强水资源调度,维持江河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强化陆域污染源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科学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明晰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规划的重要基础,也是我省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按照200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号),以及广东省计委和省水利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计农[2002]903号),要求各省对已批准的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和调整,并在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中明确了水功能区复核和调整的原则和方法。据此,省水利厅委托省水文局,重新复核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成果。《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是由省水文局在《广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有关水功能区划成果基础上,通过野外勘查,广泛搜集基本资料、充分利用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多年成果,按照全国统一的复核程序和方法,经详细论证编制而成,前后历时四年。区划范围为地表水部分。由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划分别是由珠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我省划定的;跨省河流省界河段水功能区划是经流域机构协调,同周边相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划分的。《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复核过程中,得到了珠江水利委员会的指导,省水利厅组织多次讨论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广东省水功能区划》进行多次研究讨论,并将修改后的《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向省环保、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及各地市水利(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上述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广东省水利厅对水功能区划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水功能区划》。2007年4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广东省水功能区划》。2目录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前言1总则11.1水功能区划的原则11.2水功能区划的依据及引用标准11.3水功能区划范围和水平年22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32.1水功能区划指标体系32.2水功能区命名及编码方法82.3水功能区划复核成果113水功能区划成果表………………………………………………………………193.1广东省河流水功能区一级区划成果表………………………………………193.2广东省水库(湖泊)水功能区一级区划成果表……………………………353.3广东省河流水功能区二级区划成果表………………………………………503.4广东省水库(湖泊)水功能区二级区划成果表……………………………644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示意图………………………………………………………775附录………………………………………………………………………………81《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191总则1.1水功能区划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命健康的原则;——综合分析、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以水域规划主导使用功能为主,结合考虑现状使用功能和超前性原则;——结合水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水质与水量统一考虑的原则;——合理利用水体纳污能力的原则;——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1.2水功能区划的依据及引用标准1.2.1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8)《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9)《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10)《广东省水利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11)《广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01年)》19(12)《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号)(13)《关于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水功能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函》(资源保[2003]7号)(14)《关于印发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的通知》(水总环移[2003]69号)1.2.2主要标准(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5)《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1.2.3主要技术文件(1)《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2)《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3)《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4)《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1.3水功能区划范围和水平年地表水功能区划范围涵盖境内主要水域,包括河流和库(湖)二个部分,区划范围根据本次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复核要求,以及本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确定。19本次区划确定的基准年为2004年(部分采用相邻年份资料),近期水平年为2010年,远期水平年为2020年。2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2.1水功能区划指标体系2.1.1分级分类系统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分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功能区划是从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上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二级区划主要协调各市和市内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一级功能区划分对二级功能区划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划分重点在一级区所划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分七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水功能区划分类系统见图1。一级区划19缓冲区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保护区保留区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排污控制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开发利用区二级区划图1水功能区划分类系统图2.1.2一级区划各功能区的定义及指标(1)保护区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破坏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不得进行二级区划。保护区的划分可分为三类:①河流源头保护区,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保护的区域;②自然保护区,指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或具有典型的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环境所在水域;③调水水源保护区,指跨流域或跨省以及省内的特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及输水线路。功能区划指标:集水面积、调水量、保护级别等。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Ⅱ类水质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2)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水质较好,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该区内应维持现状水19质不遭破坏,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未经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保留区内进行大规模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保留区的划分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②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③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预留的水资源区。功能区划指标:产值、人口、水量等。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按不低于现状水质类别控制。(3)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该区内的具体开发活动必须服从二级区划的功能分区要求。开发利用区的划分条件为取水口较集中、取水量大,如重要城市河段、具有一定灌溉规模和渔业用水要求的水域等。在开发利用区中必须注意节约水资源,加强对水资源质量的保护。功能区划指标:产值、人口、水量等。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4)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功能区划指标:跨界区域及相邻功能区间水质差异程度。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按上下游水功能要求及本区内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192.1.3二级区划各功能区的定义及指标二级区划仅在一级区划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二级功能区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1)饮用水源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其划分的条件是已有的或规划的城镇生活用水取水口较集中的水域。功能区划指标:人口、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有关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的规定。(2)工业用水区指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水域。其划分的条件是现有或规划水平年内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水域。功能区划指标:工业产值、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现状水质优于Ⅳ类的,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3)农业用水区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其划分条件为已有农业灌溉用水集中取水点、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水域;或根据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灌溉的发展,需要设置农业灌溉集中取水点、且取水量大的水域。功能区划指标:灌溉面积、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功19能区水质管理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现状水质优于Ⅴ类的,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4)渔业用水区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回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功能区划指标:渔业生产条件及生产状况。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并可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Ⅲ类水质标准。(5)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水域。其划分条件为风景名胜区所涉及的水域;度假、娱乐、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功能区划指标:景观娱乐类型及规模。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并可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Ⅴ类水质标准。(6)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或市级行政区边界的功能区之间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其划分条件为下游用水水质要求高于上游的或有双向水流的水域,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功能区之间。功能区划指标:水质与水量。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以满足出流断面所邻功能区水质要求选用相应控制标准。19(7)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且对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功能区划指标:排污量、排污口分布。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不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2水功能区命名及编码方法2.2.1水功能区命名方法一级水功能区分区命名采用形象化复合名称,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河流名称,第二部分为地理位置,第三部分为水域功能。自然保护区沿用已有名称:源头水、调水水源和饮用水源区采用“河名+地名+源头水(调水水源、饮用水)+保护区”命名。跨省区的缓冲区前面的地名应采用有关省区的简称命名,省区名的排序按上游在前、下游在后,或左岸在前右岸在后的方法排序。二级水功能区命名与一级水功能区命名相似。功能重叠区以主导功能加第二功能表示该水域的重叠功能,即采用“河名+地名+主导功能+第二功能”的命名方法。2.2.2水功能区编码方法水功能区编码既反映水功能区的类别属性,又反映水功能区的空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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