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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基础主讲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王晓峰报告结构我国的立法体系1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2行政法基础3《水法》相关知识4《塔河》条例责任法理基础5序: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是在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的。法的运行就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法的效力得以实现的过程。法的运行,就是从立法开始,然后经过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实践环节,最后把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一、我国的立法体系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权,是指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一)国家立法权最高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我国的立法体系(二)地方立法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三)行政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中央行政立法权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立法权指地方政府规章。一、我国的立法体系(四)授权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现行制定行政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一、我国的立法体系(五)法律效力等级及冲突第一,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表示效力高于,=表示效力相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即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一切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一、我国的立法体系第二,同一位阶的法律冲突处理: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后法优先,实体法优先。第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第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二、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二、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二)国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三)国家部、委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二、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四)自治区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二、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2、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二、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五)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二、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塔河条例》属于自治区地方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得与上位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述相关水资源的(如《水法》)法律冲突与抵触,也不得与国务院制定的上述相关水资源行政法规相抵触。理论上其与国务院水利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在法律效力上属于平级。三、行政法基础以上熟悉了我国立法体系的内容,学习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下面就法律规范制定后是如何有效运行的,讲解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是如何在实践中得到执行的。由于与《条例》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权、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下面围绕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与关系进行讲解。三、行政法基础(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权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特点:一是执行性;二是法律性;三是强制性;四是优益性;五是不可处分性。三、行政法基础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功能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既要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又要监督行政权行使,防止和消除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与伤害。即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三、行政法基础3、行政法体系包括三部分。第一是行政主体法,规定谁有资格行使行政权。第二是行政行为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监督。也就是给予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因而也称为行政救济法。两个人,一件事官管民,民告官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三、行政法基础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2)程序正当(3)权责统一(4)合理行政(5)高效便民(6)诚实信用三、行政法基础(二)行政主体法1、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三大特征: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关系:管理与被管理,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是被要求应当遵守和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被管理人。三、行政法基础(三)行政行为法该部分法律是规定行政主体如何行使行政权的。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即行政主体根据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单方行为。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重要的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三、行政法基础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列为行政程序法的三部曲。其基本制度体现在2003年颁布、2004年公布的《行政许可法》中。(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五个基本特征:第一,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第二,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第三,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一种过程性、持续性行政行为;第五,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三、行政法基础(2)行政许可的设定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3)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第一,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许可。第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经常性许可。国务院以决定方式设定临时性许可。第三,省级、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经常性许可。第四,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除此外任何规章都不得设立许可(包括经常性、临时性)三、行政法基础(4)实施主体三种:1.法定的行政机关;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5)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6)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三、行政法基础3、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具体规定体现在《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第二,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第三,行为罚又称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人身罚,也称自由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一般为15日以下。三、行政法基础(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结合教育原则等。最重要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4)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主要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三、行政法基础4、行政强制(1)定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限制;第一次行为);二是行政强制执行(终局性;第二次行为)。《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扣押财物;第四,冻结存款、汇款;第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三、行政法基础(3)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一般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又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服兵役)或财产(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三、行政法基础(四)行政救济法以上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是法律规范的实施与执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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