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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2006年9月15日发布)沪工程委[2006]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为充分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全称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文简称为“工程大”,英文全称为“ShanghaiUniversityofEngineeringScience”,英文缩写为“SUES”。第三条学校校部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333号。第四条学校类别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的,以工程技术为主、经济管理、艺术设计等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的,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法人:学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上海现代化建设大局,主动融入科教兴市主战略,坚持依托上海现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的办学宗旨,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不断推进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力和社会贡献力。第六条办学理念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三大规律;坚持把学校发展主动纳入到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战略以及大格局之中,纳入到全球经济发展趋势、高新技术发展潮流、学科建设发展规律之中,纳入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迫切需求之中,纳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之中,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第七条办学模式和特色依托上海现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以产学研究紧密结合和产学合作教育为办学特色,培养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第八条办学层次和规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第九条学校校训“勤奋、求是、创新、奉献”。第十条学校前身是的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和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创办于1978年10月。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在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和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的基础上成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庆日为10月30日。第十一条学校校标是以抽象的动感图形为主要元素,体现了我校“一体两翼,协调发展”的学科格局;寓意学校在飞速发展的新时期展翅腾飞的美好前景;抽象图形的形态有如上海市花白玉兰,并蕴藏了“SUES”(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英文名简称)的字母;体现良好的校园品牌、社会声誉和学生所具有的良好的学习精神及个人素质。校标色彩以蓝色为主体色调。蓝色象征了科技时代的探索、创新及进取,体现了学校的学科多样性与朝气蓬勃的学术氛围。第十二条学校遵照有关法律对校徽、校标、校旗、校歌、校庆日等申请商标保护,相关标识的使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第十三条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校园里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学术自由。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第二章学校的组织与结构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七条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的依法行使职权。第十八条党委的职责(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校师生员工的头脑,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创造和传播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要,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组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院(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在学校人才工作上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九)组织讨论并确定学校的章程。(十)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以及学籍管理工作。(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七)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定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八)拟订学校章程,经党委组织讨论并确定后执行。(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第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友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在一般情况,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中层领导参加。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各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行政工作。第二十六条学院行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院重大发展事项。第二十七条学院行政工作要充分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院务工作透明度。其他中层业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级单位为学校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原则上由校级领导任主任,决定有关重大事宜。各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二)审议学校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方案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三)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是本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拟定并决策本校学位条例,包括学位标准等;(二)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三)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四)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二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二)讨论决定住房、医保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四)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第三十四条由校长负责行政中层和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在实行中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十五条学校行政处级、科级领导干部聘期3年。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任职时限制。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的工作目标,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责任书。第三十七条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的增减由校长领导下的编制委员会负责。人员经费实行依法治校、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第三十八条实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各单位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第三章学校功能、教育模式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四十条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执行各层次的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规定。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等。第四十六条学校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第四十七条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校级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部门、个人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第五十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第五十一条本校设立若干校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并建设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第五十二条本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和实训中心;结合学校依托产业办学的指导思想,建设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第五十三条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资料室。第四章学生第五十四条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五条学校紧紧依托现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产学研紧密结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高级人才。第五十六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第五十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专业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奖学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奖学金的评定要公开、公正,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缴纳学费等
本文标题: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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