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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简称外国投资者)于——年——月——日申请在中国——省——地(市)——县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外资企业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职务:——,国籍:——。第三条:外国投资者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地址:——。英文地址:——。法定代表:——,职务:——,国籍:——。第四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五条:外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外资企业的宗旨是: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研制和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生产的产品能够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第八条:外资企业的生产规模为:年产——。第九条:外资企业产品外销占:——%;内销占:——%。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第十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占投资总额的——%。其投资构成如下:现汇:——万美元;机器设备:——万美元;技术:——万美元;其它:——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额部分,由—————解决。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第十三条: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第十五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外资企业可设董事会,也可设法定代表人,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外资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方针;——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决定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决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修改外资企业的章程;——决定外资企业停产、终止、分立、合并;——决定聘用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决定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法定代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九条: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为:第二十条:外资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任期为——年,由法定代表聘请。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任命部门经理;——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行使法定代表授予的其它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设工程师、会计师、由法定代表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工程师负责外资企业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工作。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可随时解聘。第五章财务与会计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帐簿应记载如下内容:——现金流动情况;——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物资购销情况。第二十五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十六条: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时应加注中文)。第二十七条: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帐目。第二十九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三十一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第三十二条: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和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第六章税务与外汇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第三十五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第七章职工与工会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第四十条: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四十二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决定。第四十四条: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十五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实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之十,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第八章期限、终止、清算第五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撤销;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第五十三条: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第五十五条: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第五十六条: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债权人会议;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4.指定清算方案;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7.分配剩余财产;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的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六十条:本章程由外国投资者的法定代表签字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经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法定代表签字:-—年——月——日于—
本文标题: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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