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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汽车维修质量体系管理,根据交通部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定了本厂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一.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或行驶里程1.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二.汽车返修在厂车日1.发动机、车身、车架返修车日不超过5天(除于难配件的订购时间)。2.底盘返修在厂车日不超过3天。3.小修、调校在厂车日不超过一天。三.竣工出厂汽车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1.因维修质量未达到技术标准造成的质量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厂负责。2.属于维修过失或外购材料,配件质量不佳造成的故障或损失,由本厂负责返修,并负责全部工料费。3.属于原车旧件利用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本厂按要求及时修复,收取适当的配件和附料费,工事费从优。如果本厂要求更换有问题的原车配件,而托修方不同意更换,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收费按正常标准来收取。4.属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善,明知车辆有问题而不及时通报本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造成的故障、损坏,应由托修方自己负责。四.质量保证措施1.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理管理领导小组,完善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责任制度,健全汽车维修记录档案。2.聘请专业技术总监督、检验员、维修技工,定期进行技能升级培训;购置相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定期校验。3、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检定合格证管理体系。
本文标题: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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