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大佛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保证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村村务是指涉及本村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村党(总)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充分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三条村党(总)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或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经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交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第六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是:(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四)审议决定本村一事一议筹资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七)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八)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户推选产生1名。村民代表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因故撤换或其它原因造成缺额,在原推选单位进行补选。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九)听取村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三)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领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六)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七)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村办工业,引导和扶持本村村民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劳资纠纷工作。(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十)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村委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就有关会议议程和事项在事前征得村党支部的同意,未经党支部研究同意的事项,村委会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通过。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推选或聘请下列人员,应事先征得党支部研究同意:(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方案。(二)村委会属下经济组织等机构正、副职领导。(三)村委会及其属下主要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每季度一次汇报会,半年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村党支部汇报。(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每月10日前公布村务和财务情况,主要内容有:公布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财务收支包括现金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及村干部的报酬等情况。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设财经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第三节村民议事会第十五条议定村年度工作计划;初审中长期规划;第十六条初审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方案;第十七条初审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项目;第十八条初审村土地综合整治方案;第十九条议定村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村级财务支出;第二十条议定村村级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范围及误工补贴标准;第二十一条议定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发放等民生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五保”、“低保”、“特殊残疾专项补助金”、“临时救助”等申请对象的上报人选;第二十二条议定一般性自治事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初审产业化项目、规模经营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等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议定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第二十四条审查确认村村务公开内容,监督村务公开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议定村景区停车场发包方案;第二十六条议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处理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议定村配合创4A景区协调群众利益事宜;第二十八条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第四节村民小组第二十九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三十条本村划分为18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第三十一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文明村的建设,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第五节村民第三十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协助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第六节村委会干部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设村委会成员3人,其中主任1人、委员2人,具体负责管理村务。第三十五条村委会干部负责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并协助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第三十六条村干部(村支部、村委会成员)工作应给给予劳动报酬,本村干部报酬可参照镇政府制定的《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报酬奖励办法》实施。村委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村委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信任的组织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村干部应做到下列要求:(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三)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五)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八)村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第三章经济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第三十八条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坚持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其任务是:搞好土地资源的统计登记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第三十九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联社)是村委会属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固定财产、工业厂房、出租房屋、商铺、宅基地等实行统一管理。第四十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收付款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财务收支票据,有规定要求使用财政收据和发票的收款项目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和发票,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座支,不准公款私存。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制度
本文标题:大佛村村民自治章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425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