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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0年10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容等相关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第十三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题:太安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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