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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河管河促进五水共治—学习贯彻《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陈永明目录1.立法过程2.《条例》通读3.特点解读4.执行情况5.若干思考一、立法过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立法过程2003年省水利厅提出了条例立法的设想,并着手前期调研工作。2008年委托浙江大学法学院开展对《办法》的后评估,进行了河道管理条例的制度规范设计。同年,省水利厅河道管理条例起草小组成立,并拟就了条例初稿。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就河道管理的地方立法要求我厅加紧调研起草工作,并多次给予具体指导。立法过程2010年,省水利厅将河道管理作为“管理调研年活动”重点,确定七个专题调研课题,吸取已有调研初步成果,形成了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发改、财政、编办、交通、国土、建设、旅游、农业、林业、环保、海洋渔业等相关业务厅局以及各市水利局意见。在充分讨论吸纳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重新进行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于2010年9月26日报送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立法过程省政府法制办调研:2011.3.21-24日金华、兰溪、龙游、建德调研。3.28-30日嘉兴、湖州、余姚调研4.18-22,25-27,集中修改5.9-12日台州、温州、平阳调研5.19日部门协调会5.20日专家论证会之后报送省政府立法过程省人大农委调研:2011.6.1日省人大农委王良仟主任听取进展汇报6.14-16日省人大农委赴丽水、遂昌调研6.21-22日省人大农委赴上虞、绍兴、诸暨、长兴、南浔调研6.23日省人大赴萧山调研条例立法情况立法过程2011.6.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过程省人大法委调研:7.25日法委会议室第一次讨论法委宁波等地调研7.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又经多次集中讨论和修改9.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二、《条例》通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7条,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总原则、总要求、体制等)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8~17条,河道分级、规划管理、建设要求等)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钱塘江流域已包括曹娥江,增加了运河浙江段)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第十条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第十七条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三章河道保护(18~34,管理范围、维修养护、禁止性行为、保洁等)第十八条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九条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先来看个案例案例一:举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填埋X江占多少面积严重影响行洪等等观点:洪水涨到那里,那里就是河道管理范围;有水的地方就是管理范围;河边底的地方都是管理范围划定管理范围的重要性要对河道、水域、水工程实施管理,必须明确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的划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条件,进行依法监管、执法的基础和依据。管理范围不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没有明确的管理和执法范围,河道的管理界限不清,一旦发生纠纷,管理和执法就缺少依据。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三章河道保护第二十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第三章河道保护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功能区不同河段水质状况的监测,并按照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第二十五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
本文标题:学习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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