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金华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
1金人防﹝2004﹞91号金华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按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市人防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人防设备厂家)、监理单位参加,设计单位宜参加,单建式防空地下室需有人防专业质监单位参加。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防空地下室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防空地下室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报告。(三)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的防空地下室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参建单位自评资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等;2(六)市人防办、人防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五条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一)防空地下室完工,参建单位填写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表格及附属资料(包括防空地下室中间结构专项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报告,设计单位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填写《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申报表》;(二)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前,将验收资料报市人防办工程处核查,并约定验收时间、地点;(三)现场验收。市人防办于收到报验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核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作为是否通过验收或进行整改的依据。若需要整改,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初验意见》,并按验收程序重新确定复验时间。若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要求,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核定意见》,并抄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部门;(四)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到市人防办办理《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其中设计单位可用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报告代替;(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四)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参建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执行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参建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和审核合格意见复印件;(三)施工单位提交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竣工报告,设计单位提供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评估报告;(四)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申报表、质量验收表格及附属技术资料(包括防空地下室中间结构专项验收记录);(五)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3第八条单独委托人防专业质监单位质监的单建式防空地下室,要有人防专业质监单位参加,需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总概况和防空地下室专项概况;(二)工程报建、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三)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门框墙、临空墙、密闭墙、预埋管件、染毒洗消排污系统等防护密闭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六)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七)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十)监督单位、监督人员、签发人、签发时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发。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核定意见》的同时,将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报告向市人防办备案。市人防办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验证资料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资料收讫。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叁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在市人防办存档,一份向城建部门备案。第十条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实施处罚。(一)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通知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继续擅自使用的;(二)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专项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的;(三)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的。第十一条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可参照此细则施行。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标题:金华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5184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