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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培训目录1、环境保护制度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3、安全举报制度4、安全信息反馈制度5、“安全红线”管理暂行规定6、红、黄牌管理制度7、安全风险考核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办法9、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10、安全生产约谈制度11、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为了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活环境,防止建设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项目。第二条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确保环保资金投入,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公司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环境保护制度。第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部署,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开展。1环境保护制度(1/11)第六条在项目开工前,公司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环境保护设计,制定专项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具体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第九条生产技术部要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在工业场地内划分环境保护责任区,各参建单位要在责任区内,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目标。第五条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进行监督考核,负责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1环境保护制度(2/11)(一)烟尘、粉尘均应经治理后达标排放,或采取措施减少烟尘、粉尘的产生。(二)工业废水应重复利用,做到零排放;排放的生活污水不得污染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水体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其他有毒废液,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三)要加强噪声源设备及降噪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将噪声污染控制在容许的规定范围内。(四)合理处置和开发利用矸石等固体废物,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五)废油、废材料要有专门的收集点,不得随意丢弃。(六)工程垃圾要有专门的堆放点,并及时清理、外运。外运时要有防止掉落的措施,避免污染道路。(七)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要统一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放置,废料要统一收集后清理。第十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到防止和减少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计划地减少或治理水、气、声、渣、毒、放射性等污染。1环境保护制度(3/11)第十一条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一)固体废弃物可分为有毒、可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办公用品垃圾四类,施工单位要对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及处置,并进行标识,防止二次污染。废弃物应指定存放地点,并配备相应防雨、防泄漏等设施。办公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存放和处置。(二)运输废弃物时,应确保不散撒、不混放、不泄漏,在运输中一旦发生散撒泄漏,必须立即进行清理。(三)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根据情况及时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尽量减少产生量,对产生的废弃物应尽量采取无害化处置。各单位应做好废弃物处理记录,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清理日期、清理人等。1环境保护制度(4/11)第十二条粉尘及污染防治(一)严格控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要经过净化处理。严禁在露天焚烧生活垃圾。(二)对水泥粉尘要采取治理措施,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对从事此工种的工人要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三)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四)各参建单位要在生活办公区内做好绿化工作,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五)井下防尘要求按建设单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执行。1环境保护制度(5/11)第十三条噪声污染的防治(一)矿井建设期间影响环境的噪声,主要来源为:矿井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音及工程施工产生的噪音。(二)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均须对产生噪声源的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措施,制定和执行相应作业指导书和设备检查规范,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三)噪声监测标准:夜间不大于55dB(A),白天不大65dB(A),建设单位要根据测点分布情况,组织实施厂界噪声的监测和测量,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当监测结果超过标准时,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四)对于新用设备的选型及更新设备选型方面,设备使用单位要选用噪声低,减振效果好的设备。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完备的设备运行档案,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1环境保护制度(6/11)第十七条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冲突。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做好污染物台账登记,并按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生产技术部报备。第十六条生产技术部必须对外排放的废弃物必须定期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1环境保护制度(7/11)(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环境保护制度(8/11)第十八条事故报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总值班室。(一)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二)较大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总值班室应在1个小时内报至值班领导及总经理,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三)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总值班室应在1个小时内报至值班领导及总经理,2个小时之内报上级公司或行政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1环境保护制度(9/11)以特别重大事故为例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省级管理部门国务院安监总局9小时市级管理部门县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30人以上死亡10-30人死亡3-10人死亡3人以下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1环境保护制度(10/11)第十九条事故调查(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五)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据建设单位《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第二十条责任追究由建设单位安委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按以下标准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做出20000~50000元罚款,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环境保护制度(11/11)第三条矿井及选煤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所有项目建设所需职业卫生设计文件均须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职业卫生防护工程均须经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确保项目安全建设,促进公司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办法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项目。第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第四条安全管理部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他各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并配合安全管理部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5)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建设单位及所有参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卫生保障体系,明确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建设单位及所有参建单位必须给本单位员工办理劳动保险,并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必须有防护措施,配给员工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发现危及健康的隐患或职业病出现后要及时汇报。必须保证职业病防治的资金投入。第八条参建单位须制定具体的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由建设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第九条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分别是尘肺病防治、重大职业中毒防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等,并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警。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2/5)第十条施工单位需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尽量避免粉尘污染,减少员工接触粉尘的时间。第十一条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场所应设有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装置。减少由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员工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在岗期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第十二条防护设备、防护措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或设备投入使用前完成。第十三条防护设施装置完好率要保证在95%以上。第十四条参建单位必须给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台账。第十五条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必须控制在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之内。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3/5)第十七条培训教育内容:(一)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第十八条新员工入司前须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按国家规定年限进行岗中、
本文标题: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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