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辩论----同性恋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
一、从自由说(正方)从自由上说,法律不应该以大多数人的性取向来剥夺少数人的性取向选择自由;(反方)反对自由说:我们不反对同性恋,我们反对的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对方所述的自由是一般的社会自由,而不是法律上的自由。我国立法上没有对同性恋者进行制裁,说明了法律没有对同性恋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也没有没有剥夺少数人性取向的自由。(不进行立法确定婚姻合法化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少数人性取向的自由)(自由权是一般社会自由的法律形式,它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社会自由。一般的社会自由可能受法律的保护,也可能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只有那些由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才是法律上的自由权。)详见附则一、法律应限制何种自由二、从秩序说(正方)从秩序上说,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于民事关系的确定和社会的稳定性,比如,可以让同志配偶之间的互相继承关系、扶养关系得以确定,减少这个人群的不安定感;(反方)从秩序上说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会导致一系列的道德滑坡蒋月教授认为允许同性恋婚姻就意味着当同性恋者以他们没有影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为由走入婚姻时,乱伦、恋童、多偶制也将基于相同的理由谋求合法化地位,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伦理、家庭结构、社会结构的混乱,甚至导致人类思想混乱,阻碍社会发展。三、从正义上说:(正方)从正义上说,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宗教、文化传统不该是羁绊立法改革的理由;实际上,婚姻法本身就是对传统文化的一次否定(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离婚自由),并非不可能再来一次否定。而选择自己的性倾向,并选择自己的民事意义上的配偶,也是每个人生而俱来的权力,他人或者国家都不应该侵夺。(反方)反对正义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这个概念以区别个人正义。他认为,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问题。他提出了解决社会正义的一些原则,认为这些社会正义原则不同于“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个人主义原则;并且认为,只有首先确定社会正义原则才能确定个人正义原则。四、从人权角度(正方)同性恋者享有人权,不应受到歧视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不能够因同性恋者不同的性倾向而歧视他们,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不影响到他人,社会就不应该过多干涉,不仅要消除歧视,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各种法律保障。人生来平等,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同性恋者以建立婚姻和家庭来追求幸福生活是最基本的人权,其诉求合法正当,我国立法者应当听取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例,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反方)反对歧视人权说:人权:人或人类的权利。通常认为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什么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怎样才能使人享有这种权利?这就得研究什么是权利、权利从何而来?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权利绝对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研究人或者人类的权利不能单纯从人的主观愿望出发,人的权利取决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社会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条件。就当今中国的社会文化来看,婚姻仍是夫妻关系,同性婚姻合法化根本就不属于人权范畴。A、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婚姻:结婚的事,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新华字典》《辞海》。婚姻:结婚的事,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当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婚姻:结婚的事,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汉语常用字大词典》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家庭: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新华字典》同性婚姻不属于当今社会文化中人们所理解的婚姻范畴。B、我们的社会环境以及《宪法》中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五、对婚姻的需求应当得到满足(正方)同性恋者对婚姻的需求应当得到满足社会学家、人类性文化研究专家王红旗先生认为一部具有“长远意识”的婚姻法应当包含同性恋者的婚姻。同性恋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恋同样对婚姻主要有心理、生理、情感、生活四个方面的需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反方)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为人们所默认的法则,大部分中国人难以接受同性恋婚姻,即使承认同性恋婚姻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我国也不能不顾本国国情,盲目跟从,法律是社会进步的产物,社会进步不该由法律来倡导,一步到位地认可同性恋婚姻将有违中国婚姻立法传统,与历史进程不符。六、保护少数人权利,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正方)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她曾提出如下方案:其一,以“配偶”(不限性别)代替婚姻法中的“夫妻”概念,使婚姻法包含同性婚姻的内容;其二,制定专门的法案,解决同性婚姻问题,但她的提案最终因为遭到多数人反对而未获得通过。(反方)对方辩友说到,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同性恋者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要使这两者不冲突啊,就必然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保护同性恋者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广泛认识与态度,这显然是与当今中国的现状背道而驰的,也就说明了当下中国必然无法做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很期待听听对方辩友说一下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是怎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对方说完之后····)(反方)对方辩友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可是我们知道啊,法律这样东西,不管是定制还是实施,那都是国家大事,一件国家大事如果仅仅考虑到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对其他95%以上的人不闻不问,那我想,这必。然不是一个好的决策,我们的政府和人大也不会允许这样的事发生。所以对方辩友如果今天仅仅是为了同性恋者摇旗呐喊,而不管社会的资源配置,不顾其他民众的看法,不理和谐社会的发展,那您的想法也必然不会被国家所采纳,当下中国同性恋婚姻也必然不应该合法化。七、(正方)同性恋受到歧视,通过合法化来提高他们的地位(反方)对方辩友总是在给我们灌输一个思想,那就是,我们现在没什么,就要去创造什么,缺什么,就去补什么。这一点我方也是深信不疑啊,可是对方辩友在这里做了一个小小的偷换,是不是我们现在补什么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有什么了呢?那么我是不是可以效仿一下对方辩友,这样推论呢?今天啊,有很多人在为争取同性恋权益而努力,同性恋的权益也在不断提高,那是不是就可以论证出其实同性恋婚姻已经合法了呢?基于这个前提啊,对方辩友摆出了他们的主线:我们现在确实,歧视很严重,所以国家要颁布法令去让更多人知道歧视是不对的,以此来推动同性恋权益运动。我们说啊,一步法令的颁布,必须通过人大,而人大,必定代表人民,如果歧视很大,法令可能被颁布吗?这早已经不是一个皇帝颁圣旨的年代了啊!这是其一,其二,我们法令的颁布与实施是要有社会消耗的,而对方辩友这种舍本逐末的立法态度,不理婚姻法能否真正为同性恋婚姻服务,而妄图仅仅通过从一个派生出来微乎其微的倡导力就来证明其必然性是不是有点牵强呢,毕竟国家资源不是无限的,即便是要推动同性恋权益合法化,我们为什么不选择一个更高效的方法呢,难道对方辩友今天只想说因为要合法所以要合法吗?退一万步说,即使今天真的有这样一个救世主,让婚姻法走出荆棘,面向大众,可是它能让我们的同志们在一夜之间摆脱歧视吗,如果能的话,只能说明本身歧视同性恋的人群就极其之少;如果不能的话,那就是说,婚姻法虽然颁布却没有施行的主体,那就是一纸空文!试问又为何而应该呢??(对方辩友所说的对同性恋的歧视正说明同性恋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使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必然会侵犯到这些人的利益(是对传统教育的挑战),所以不应该合法化。如果没有社会歧视,那说明同性恋已被社会所接受,社会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更不需要立法来保护。)八、1、以爱为出发点深思熟虑而后动(作者:银西可)(反方)同性恋领养小孩?我是不赞同的。我得先说明,我纯粹是单对“同性恋领养小孩”的这件事不赞同。并不是抱持任何的偏见。撇开某些不是真心领养小孩的不谈,既然领养了小孩,就某种层面上来说,即是小孩的父母或监护人。希望自己的小孩能快乐、健康的成长茁壮,这是天下父母皆然的。在现今生活流通、便利的环境下,就算顺遂的度过学龄前的时期,但到了得接受义务教育时﹔孩子与众不同的家庭背景,被知晓是早晚的问题,同学的好奇、排挤、嘲笑、欺侮,必然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莫大冲击。虽然小孩子不懂,所以他们的话往往是无心的,但有时候却更直接更伤人。这样对孩子的身心发展,肯定留下不健全的影响。甚至行为偏差,走向歧路,造成社会问题。相信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乐见的,如此就失去领养小孩原来的美意了。爱,要往良善的方向上才有意义,否则光是只有出发点是不够的。人生道路何其漫长、崎岖,做任何事都应深思熟虑而后动,何况这关係到一个小孩的一生啊!!做大人的怎能不三思再三思?九、(正方)论证可行性、必要性(反方)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逻辑就在于必然了可行了就应该了,那是不是说必然和可行是应该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呢?那我今天只要舍弃其一,您方的观点就不能得到论证。(如果我可以把两点都舍弃,那您方的观点是不是就万劫不复了呢)我们说啊,历史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之前必然要经历一个反歧视法生效的过程,这是社会包容度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所以婚姻合法化是无法脱离反歧视更无法先于反歧视而产生的。这并不是我方的循环论证,而是归根结底当下的包容度无法给予婚姻合法化可能性。七、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迫切性(正方)迫切性。据张北川教授的调查,当今中国同性恋至少有3000万。3000万,这不是一个小数目,需要受到重视。我国虽明确了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但在特殊婚姻上的立法空白和冷处理的态度已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这是对他们正当权利的漠视。而且同性恋中至少8成迫于传统和社会的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异性婚姻,这对双方都是极大的伤害。这种把社会压力转变为个体家庭压力的做法人道吗?这种有名无实的畸形婚姻难道不是社会稳定的威胁吗?真心相爱的两个人却不能走到一起,对方不觉得残忍吗?而且,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也更有利于同性关系的维护,增强双方的责任感。(反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弊大于利第一、从立法根本属性而论,当今中国不符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标准。首先从社会接纳程度上说,同性婚姻不被大众所认可。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而同性婚姻的出现,挑战了传统婚姻一男一女的制度且在婚姻后,不会拥有与自己血缘相关的子女。其次从立法条件上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因为国情的现状,中国司法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对于同性婚姻,我们也很关切,只不过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先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急功近利反而会适得其反。第二、从概念上解释,“恋”是自由,婚姻是“法”.同性恋与在法律的范畴内讨论的同性婚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同性恋是指同性别的两人相爱,是私人权利范围内的事,而涉及立法允许的同性婚姻,则是要求一种法律允许的“民事结合”是有限制的,婚姻本身充满各种价值观,婚姻的定义和性质的权威性一旦受到质疑,将对社会生活造成巨大冲击,甚至会造成父母、亲属定位的动摇和改变。我们不能过于简单的看待问题第三、从社会影响上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利于社会稳定。法律具有引导公众价值观的作用,在当今中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群体集中于思维方式相对新潮的年轻人,他们更多的源于一种非主流的猎奇心理和对固有传统盲目抵制的从众心理,当下中国“腐女文化”、“基友调笑”蔚然成风,正是最佳体现
本文标题:辩论----同性恋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587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