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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治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违法租售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违法租售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三违”),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三违”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维护建设秩序,保障规划实施,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按照“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依法行政、分类处理,着眼长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着力提升土地使用和城市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国有资产租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加快建设……、推进……打下坚实基础。二、治理对象、范围及措施2(一)治理对象、范围1.违法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建筑物性质、用途的行为;未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及违反《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的行为;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从业资格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行为;各类抢占、多占、分发宅基地以及超面积建设的行为;违法占用土地擅自乱搭乱建的行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未达到预售条件、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变相开发(小产权房)的行为。2.违法用地行为:各类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耕地建房或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从事或参与违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行为。3.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公开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按规定使用财政局监制的统一合同文本,不按照要求及时备案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资产出售成交确认书、逃避3监督管理的行为;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租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行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变相降低出租出售价格,延长出租期限的行为。(二)治理时限、措施重点对三个时间段(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13日、2011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1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其中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不受发生时间的限制)进行分类治理,整个治理工作要半年内见成效,一年左右基本结束,并建立长效机制。对“三违”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以罚款、补缴规费税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没收违法建筑、没收非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三、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国土局:负责全面排查城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违规转让土地、违法用地行为并登记造册、依法制止、立案查处。(二)住建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监理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对能够保留且可以办理合法手续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用地的,协助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其使用功能。(三)财政局:负责对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进行摸底排查4并登记造册;确保“三违”治理工作专项经费,开设“三违”治理罚没收入专项账户。(四)房管局:依法查处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禁止规划、国土、城管等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设房屋进入市场交易,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手续。(五)公、检、法部门:公安局加大对“三违”治理工作中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对非法建房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侦办处理;辖区各派出所负责做好“三违”治理的相关保障工作,对防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及时出警维护秩序,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检察院负责对涉及“三违”治理工作的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查处。法院负责对“三违”案件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快速执行。(六)纪检监察局:积极参与“三违”治理工作,全程跟踪监督,对工作不认真、处置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严肃问责;对参与违法建设、利用违建房屋出售出租获益或为违建者、获益者提供保护的单位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立案查处。(七)规划、城管:规划办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反规划建设和擅自改变规划功能的行为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对城区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督停,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5通报;协助配合各乡镇执行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八)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组织部及时将工作扎实、作风优良的骨干选拔调配到县“三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三违”治理工作中考察培养干部,对工作努力、成效突出的优先提拔,对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及时调整;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三违”治理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典型案例,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浓厚氛围;信访局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三违”治理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疏导化解工作;综治办、维稳办要建立健全“三违”治理应急预案,充分整合维稳资源,落实专门稳控力量,随时有效处置突发性事件;工商、税务、卫生、水利、消防、人防、环保、气象等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三违”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件,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照;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得向“三违”对象提供水、电、热、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已经提供的要及时纠正,对私自接电、接水、接气等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九)乡镇村职责。各乡镇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依法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和全面治理。在开展“三违”治理工作时,应当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各社区、村组,同时制定信访应急预案,做好来信、来访和矛盾化解6调处工作。建立和完善辖区内违法建设预防查处机制,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制止、督停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现场封查、强制拆除。做好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的摸底排查和登记工作;各行政村要按照乡镇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三违”治理工作,认真排查清理辖区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并登记造册,及时上报乡镇政府,不得漏报、瞒报、虚报。村组、社区要督促当事人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动员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四、工作方法、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9月1日—9月30日)。召开“三违”治理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三违”治理工作指挥部,组织“三违”治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县科级干部向县委递交不参与“三违”行为和不为“三违”行为充当保护伞承诺书;在主要媒体设立“三违”治理工作专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横幅、标语、张贴通告等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声势浩大的宣传攻势,使广大群众认清违法建设的危害,自觉支持“三违”治理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三违”治理的举报方式和投诉电话,公开曝光典型的“三违”案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二)调查统计阶段(20年10月1日—11月30日)。重点查处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7施以来辖区内所有“三违”问题(其中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不受发生时间的限制),逐片、逐村、逐户地进行调查统计,摸清具体位置、数量、面积、用途和现状。采取自清自查、社区(村)交叉互查等办法进行登记造册(开发项目除外),通过“地毯式”、“拉网式”清查进行全面摸底,然后归集分类,建立台账,及时向“三违”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各单位登记汇总必须实行实名制,不得漏报、瞒报、虚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当事人配合行动,动员当事人自行整改。(三)认定处置阶段(20年12月1日—20年6月30日)。按照县“三违”治理指挥部的统一安排,根据调查统计阶段掌握的基本情况,对违法事实进行初步认定,认定结果上报县“三违”治理工作办公室。县“三违”治理工作办公室按乡镇进行一户一档核查认定,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户,并将违法情况向社会公示。对认定的“三违”案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三先三后”(先治理群众反应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后全面推开;先治理必须拆除的违法项目,后治理通过处理后可补办有关手续的违法项目;先治理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后治理一般群众的违法违规行业)原则,采取“三公开”(公开违法面积、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办法,迅速、坚决、果断处理违法当事人(法人单位)。(四)建章立制阶段(20年7月1日—7月31日)。县“三违”治理指挥部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8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拆除程序、处罚标准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三违”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县乡两级“三违”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五)总结验收阶段(20年8月1日—8月31日)。对“三违”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工作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三违”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五、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在县“三违”治理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指挥部及各乡镇做好“三违”治理工作,杜绝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快速反应、重拳出击的工作机制。(二)建立“三违”治理工作预防、制止、处置机制。1.建立健全“三违”治理工作的预防体系。在现有规划、土地和城管执法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县、乡、村(社区)三级纵向的“三违”治理监管体系,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打击“三违”行为。2.建立与县工商、产权登记和水、电、气等有关职能部门横向联系的执法体系,对规划、国土、房管、城管执法大队等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核后,供电企业不得立户供电,其他用电户不得向违法建筑转供电。协调供水、供气、通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限制,全方位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3.建立乡9镇、村(社区)发现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机制。乡镇、村(社区)要积极开展巡查工作,配备专职规划监督员,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后要立即制止,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4.建立强行拆除和制止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发现违法建设,经规划、国土、住建、房管、城管执法大队等部门依法认定后,违法当事人仍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政府责成乡镇或有关部门予以封查施工现场,强行拆除违法建筑。(三)实行督办工作制度。“三违”治理办公室加强对乡镇“三违”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群众反映强烈、顶风违建的进行挂牌督办,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县监察局对各乡镇的“三违”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下达督查督办通知。(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督办项目没有在期限内完成的,“三违”办公室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将“三违”治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有关单位及各乡镇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杜绝新“三违”行为的发生,对治理“三违”行为不力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六、工作要求10(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充分认
本文标题:三违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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