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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嫩尼[200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尼尔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水库淹没处理、库区和施工区移民安置。第三条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安排。(二)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持的原则。(三)各级移民机构按照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尔基公司或业主)与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签订的投资包干协议书,组织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管理机构2第四条管理体制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县(市、旗)政府实施,业主参与管理,水利部行业指导”的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机构(一)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代表水利部行使行业指导和协调职能。(二)尼尔基公司参与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下设环境移民机构为日常办事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管理职责。(三)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包括讷河市、嫩江县、莫旗)设立移民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尼尔基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第三章各级移民机构职责第六条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职责(一)根据已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移民安置规划,检查、指导地方和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技施设计,审核技施设计,督促按规划设计要求实施,控制投资规模。(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负责审核汇总移民安置技施规划设计及年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超前安排的原则,按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分批下达投3资计划,负责移民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汇总工作。(三)负责对移民安置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检查、指导移民工程招投标工作。(五)负责委托移民监理(包括水土保持、环境监理和监测评估),协助地方委托专业项目监理工作。(六)负责组织移民工程初验工作。组织阶段验收资料,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七)协调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并负责库区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八)负责按移民实施进度按时拨付资金。(九)负责移民工程科研课题研究和专家咨询工作。协助地方开展移民干部培训工作、移民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工作。第七条两省区移民机构职责(一)负责本省区境内尼尔基工程库区、施工区移民安置工作,并按实施规划完成全部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二)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移民技施设计工作(含林业、文物、矿产等专项设计),设计成果报尼尔基公4司备查。组织移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工程进度编报年度实施计划,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三)负责按基建程序对移民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对移民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严格立项、审查、审批制度,按实施进度使用资金。定期向尼尔基公司报送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四)负责对县(市、旗)级移民机构的移民安置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五)负责移民工程自验工作,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六)负责组织专项移民工程的监理工作,协助移民监理按程序开展工作。(七)负责办理移民安置区和交通道路征地手续。协助尼尔基公司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八)负责本省区移民工作课题研究和科研工作,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技术培训、移民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工作。(九)制定移民的优惠政策,组织力量对口支援库区建设。第八条各县(市、旗)移民机构职责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实施,组织移民新村建设5和专项设施复建工作;负责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措施的落实;负责制定移民安置实施用款计划;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管理。第四章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第九条规划设计原则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为基础,以水土资源为主要依据,结合生产开发,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同时要做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规划。第十条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一)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各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两省区移民机构负责审核。尼尔基公司参与指导、协调。(二)两省区应在国家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总体方案和投资概算基础上,按照移民安置技施阶段规划设计大纲和移民安置投资总概算把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旗),对初步设计安置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技施设计。(三)承担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尼尔基水利枢纽征地移民技施设计大纲》,对移民安6置实施规划、技施设计、专业项目设计进行指导。第十一条设计变更(一)移民安置设计变更,须经移民监理同意,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告,经各地移民机构和省区移民机构审核后报业主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在移民安置期间,由于物价、粮价上涨及遇到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对原审定的补偿标准及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时,由省区移民机构提出,东北院编制调整投资概算报告,送业主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五章移民搬迁安置第十二条国家对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政策。移民安置规划全部实施完成并经过扶持,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要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创造条件。第十三条农村移民搬迁(一)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确定后,淹没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事先与安置区人民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并负责为移民办理划拨调整土地转让手续,以保证移民生产生活。7(二)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乡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三)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区兴办的建设项目和老企业的改(扩)建项目,移民应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四)移民分批安置,原则上应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移民的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同步,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与公益设施建设同步,巩固移民迁建成果。(五)按移民安置实施计划需要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六)加强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增长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本省区平均人口增长率之内;对自行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第十四条乡镇、企业、基础设施迁建(一)因兴建尼尔基工程需要迁移的乡镇、企事业单位以及交通、输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按“原规模、原功能和原标准”的原则建设,投资列入移民概算,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8(二)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搬迁的乡镇提前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厂矿及企事业单位提前搬迁。对于自筹资金提前搬迁的移民和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应得的移民搬迁经费。第十五条库区开发利用(一)尼尔基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尼尔基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具体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由尼尔基公司另行制定。(二)严格限制淹没区的基本建设,自两省区发布停建令规定之日起,在216米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它生产生活项目。第六章实施管理第十六条计划管理(一)尼尔基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管理。(二)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负责日常计划管理。(三)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负责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核、综合平衡和汇总,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分9批下达资金,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协调和监督。(四)两省区移民机构根据年度计划,按进度分批下达计划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按月上报计划统计报表。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一)工程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技施设计达不到工作深度的不准开工建设。(三)移民工程要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业主组织成立移民与环境咨询专家组,每年对移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咨询,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四)移民工程建设实行设计代表制,设计单位委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工作。施工中对原设计有修改的地方,首先要由设计代表提出修改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或认定。(五)加强移民工程项目管理,及时掌握移民生产、生活安置进展情况。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按移民安置计划与建设进度定期(每月)逐级报送各类统计报表。10(六)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由业主会同两省区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内容主要包括移民投资的使用方向、范围及完成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达到的形象面貌;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和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和监理部门的监督。(七)尼尔基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业主会同两省区报国务院统一审批,库区、坝区征地报批工作由业主负责,移民安置区、专项设施征地报批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也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通过协商先用后征。并按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国家审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分期拨款,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第十八条施工管理(一)移民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规定,移民工程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移民工程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2、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11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二)移民工程招标投标1、为确保移民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对移民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2、招标项目主要包括乡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安置区房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3、招标投标工作由两省区移民机构负责,业主、移民监理参与指导。对个别不宜招标项目,由省区或各地移民机构委托。4、尼尔基水库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两省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三)移民工程实行监理、监测制1、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要求,尼尔基水库移民工程实行移民监理制。监理单位要派出足够12的监理人员,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监理人员到位。2、监理人员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如实向业主和地方移民机构报告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对隐瞒不报的监理人员,要处以经济罚款直至取消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的监理资质。3、加强社会监督。移民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移民的切身利益。要加强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应把淹没实物量、补偿标准张榜公布于各村屯,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要把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投资额、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出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4、移民工程监测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效果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并负责提交评估报告。第十九条工程验收管理(一)各级移民机构要重视工程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制定验收办法,分期、分批逐级进行验收。对工程建设质量、概(预)算执行情况、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和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提出总体评价,形成鉴定材料,对存在的问13题提出处理
本文标题: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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