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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制度尸体解剖是研究死因、明确诊断、检查医疗效果、提高医疗质量,发展医学科学的重要方法之一。1、住院或急诊病人死亡后,为明确死因需作尸解时,必须事先征得家属(家属代表或能负全部责任者)的同意,并签署“尸体解剖同意书”。在未征得家属同意前,不得在尸体上进行违规操作。2、尸体解剖不能早于死亡后二小时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死亡后二小时内解剖者,应由二名主治或以上医师诊断死亡,并负责签字证明。3、决定进行尸体解剖时,原床位住院医师,应详细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经主治医师及死者家属签字后调换“尸体解剖通知单”,最后把“尸体解剖通知单”送病理科。4、尸体解剖时,主要负责诊治的医师必须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领导参加,其他一切与医疗、教学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参观。5、凡有医疗纠纷需作尸体解剖者,应及时告知家属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由医务处报分管领导,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按卫生局规定送指定医学院校进行尸解。6﹑尸体解剖后,如发现为烈性传染病、中毒、自杀、他杀时应于病理诊断确定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公安机关。
本文标题:尸体解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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