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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经发[2007]2004号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查验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山西焦炭集团、省监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精神,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查验回收工作,现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查验回收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查验回收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月度回收明细汇总表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煤炭票证管理通知抄送:各有关单位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2007年12月24日印发附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查验回收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月度回收明细汇总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查验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山西省煤炭票销售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和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煤办销发〔2007〕1624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以下简称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的查验回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主要是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公路运输销售给省内煤炭用户时所开具的煤炭销售票。省内煤炭用户主要指全省境地内电厂、建材、冶金(焦化厂自产自用焦炭除外)、化工、化肥、锅炉等所有生产用煤企业和洗煤、型煤、储煤场等煤炭加工、中转企业。第三条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由各级煤炭纠察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核查回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的回收由所在市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县(市、区)政府明确负责单位,或由所在市煤炭纠察支队向非产煤县派驻直属分队进行回收管理。第四条各级煤炭纠察队要按《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辖区内煤炭用户的用煤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用户企业的合法证照复印件、企业产品产量、煤耗系数、煤种、用户煤炭来源及运销方式、加工转化产品的转化系数、加工转化产品的流向及运销方式,年度、月度煤炭用量或加工中转用量等资料。用户档案要进入计算机进行存储管理,便于查询汇总使用。第五条省内煤炭用户通过公路运输方式购买煤炭时,应让煤矿或煤炭经营企业开具同所购煤炭等量的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并建立购煤台帐。第六条煤炭用户每月5日前将上月购买煤炭所取得的謤产回收联及明细汇总表上交属地县(市、区)的煤炭纠察分队。属地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也可深入煤炭用户回收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及明细汇总表。第七条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每月8日前,要将上月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和明细汇总表报所在市煤炭纠察支队,同时将明细汇总表报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市煤炭纠察支队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和明细汇总表报省煤炭纠察总队,同时将明细汇总表报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省煤炭纠察总队要对回收的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进行认真清点、汇总和核查,做到票、表准确无误,并于每月15日前将核收的煤炭销售票和明细汇总表报省煤炭标证管理中心。第九条各级煤炭纠察队逐级报送的明细汇总表都要有电子文本,能进入计算机储存管理,为全省煤炭销售票进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打好基础。第十条炼焦已用煤量煤炭销售票的查验回收委托山西焦炭集团负责,具体的查验回收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200年月回收明细表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吨日期票号煤源单位数量备注填报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200年月回收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吨序号名称数量备注总计负责人:填报人:
本文标题: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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