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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交[2003]269号各县(市)、区交通局、委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特制定《岳阳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岳交[2002]125号文《岳阳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废止。附:《岳阳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岳阳市交通局办公室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岳阳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省交通厅《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本省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交通基本建设各个阶段合理、科学的计价规则;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决算等进行监督、审查;实行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和仲裁造价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第三条岳阳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是本地区交通建设造价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造价站行政上隶属岳阳市交通局,业务上接受厅造价站及市交通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凡在本地区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工程的交通项目,其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咨询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市造价站的职责是负责本地区(不含厅造价站管理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的造价管理工作。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参加厅造价站组织的各项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二、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提供依据。三、参加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监督审查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需要编制标底的工程项目,应对其标底的编制进行监督。四、督促检查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五、参加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六、负责调解和仲裁本地区交通建设的造价争议。七、协助厅造价站作好本地区交通建设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和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根据厅造价站规定,及时上报造价执业人员的有关资料。八、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向厅造价站提供材料价格信息。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第三章工程造价的定价、计价与控制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定额、指标、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第八条工程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部颁发的投资估算计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并确保其编制质量;经批准后的估算是控制概预算的依据。第九条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应依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及外业调查的各项基础资料和相应的计价规则编制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如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第十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价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第十一条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技术设计编制的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预算,均应经市造价站审查后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呈报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应提供设计文本,工程造价甲、乙组文件。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编制,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不可预见暂定金额,按初步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清单中100~700章+计日工合计的10%以内;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清单中100~700章+计日工合计的5%以内;专项暂定金额应控制在清单中100~700章+计日工合计的2%以内。第十三条工程招标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委托经厅或市造价站确认的有资质的人员依据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编制;标底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相应部分的范围内。第十四条投标单位的报价应依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招标文件各条款自行确定,但须经有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第十五条合同价的确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签定承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法、招标文件范本的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建设方进行合同谈判,协商确定合同价后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招标工程确定合同价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合同清单预算作为检查项目实施阶段投资执行情况的依据。合同清单预算包括:各标段合同清单费用;按概、预算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计列的第二、三部分费用和其他费用。第十七条工程变更按《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的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批准设计概算的建安费与施工合同价之间的差价中列支;如属重大变更或动用预留费用,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经厅或市造价站审查后,报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不按工程单价计价;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可以要求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或索赔。第十九条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凡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因价格及计价规则变动在工程结算时可调整合同价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调价办法和调价指数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依据竣工图纸,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审查,以便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市造价站依据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规模及项目实施中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概算。第四章造价从业资格第二十一条凡从事交通建设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的人员(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应按国家、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申办造价人员资格证书。造价人员应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且必须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含投标报价部分)上签名(签章),并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造价业务管理,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第二十三条资格证书分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公路造价工程师(交通部注册甲、乙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所规定的相应资格的交通建设造价业务。公路造价工程师(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包括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型桥梁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公路造价工程师(乙级)可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造价和提供工程造价有关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五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的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努力工作,勇于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六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或收回造价执业资质(格)证和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有意少算或高估冒算,编审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参与非本职工作需要的经营活动,泄露标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三、无证编审工程造价和伪造、出卖、转让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四、不据实签署造价文件或编制虚假工程决算的。五、在造价文件编制、审查中,因调查资料不详实,采用定额不准确,计算统计错误、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概算造价超出估算造价10%以上,预算造价突破概算造价,决算突破概算的。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岳阳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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