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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35号)YYCR—2011—010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七日岳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房屋修缮、改建、扩建、加层、装饰装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管理。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规划、住建、财政、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搞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成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政府指定鉴定、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抢修)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第二章安全鉴定第六条市和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及管理工作。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民法院或受理房屋安全纠纷的其他机关,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八条下列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修缮、改建、扩建、加层的;(二)实际使用年数达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三)自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已经超过下列年限的:1、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处于正常大气环境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20年。2、自上次鉴定完成之日起已达到或超过10年,处于特殊腐蚀性环境中的为5年。(四)公共场所用房(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证券交易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满3年的。(五)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六)因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七)未经建设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即已投入使用的。(八)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在屋面、墙体设立大型广告设施、通讯设施等,明显加大荷载等危及房屋安全的。(九)已出现危险症状和不安全因素的。(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检查认定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其他房屋。第九条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中,当事人可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鉴定。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在房屋出租、出售时告知承租人和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第十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他项权利证书、代管(托管)协议或其他证明其具备相应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三)房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资料和有关文件及情况。(四)申请人或委托人无法提供规定第(三)项资料的,由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五)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程序:(一)受理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内容和范围;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三)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四)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房屋安全等级。(五)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六)出具报告。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存档备查。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注》(GB50292-1999)、《房屋完损等级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及规范。第十四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由两名以上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重要、特殊和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五条因鉴定需对房屋开凿剖析检查的,当事人应当协助。第十六条房屋经安全鉴定以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应及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作为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对危房加固、重建有关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的依据。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经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鉴定为整栋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修。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在对房屋安全鉴定的同时,还应对改建、扩建、加层、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审查,确认能够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后,方可施工。第四章监护与治理第十九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房屋安全检查。对有危险现象的房屋,应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第二十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应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未按规定申请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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