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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嵊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健全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财政资金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使用的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参与分配财政性资金的政府组成机构或承担相应公共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财政性资金的具体使用或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支出事前确立绩效预期目标或编制绩效预算、事中和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绩效评价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及政府性负债等财政性支出资金。绩效评价的对象可以是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整体收支或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支出。第五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和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和职责第六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并按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三个层次开展。第七条市政府成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审核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协调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重要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绩效评价管理的统一组织和实施工作。(一)起草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相关制度文件,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及绩效评价指标库、绩效评价项目信息库、绩效评价中介机构与专家库等评价信息库;(二)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拟订年度绩效评价总体方案;(三)结合年度预算编制,协调落实各单位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的申报工作;(四)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和审核,抽查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质量;(五)定期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汇报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要协调的具体事项;(六)牵头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宣传、业务培训、业务调研等其他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内部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一)结合本部门预算编制,制订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或绩效预算,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二)制订本部门分类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四)整改本部门绩效评价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落实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条审计部门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避免同一项目重复审计和绩效评价,同时实现审计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共享。监察部门负责核实、查处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绩效评价事前管理第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本部门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第十二条编制预算和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应当统筹兼顾,按照绩效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在确保重点的同时再根据财力统筹安排资金。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一经确定,除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外,一般不予变更。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起绩效预期目标评审办法和绩效预算编制工作制度,组织评审各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预期目标和预算。第四章绩效评价实施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在每年初制定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体方案,报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后,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下达绩效评价计划通知书,布置实施评价项目。第十五条绩效评价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也可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评价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等形式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评价计划通知书要求,建立绩效评价工作责任制,确定相应评价机构或指定专人,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第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自评单位的业务指导,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管理,并对单位自评项目实施抽查。财政部门可对有关主管部门评价项目和单位自评项目实施抽查。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绩效评价的业务指导和考核,提高绩效评价的工作质量,确保客观公正。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文本格式等有关绩效评价的具体业务按《嵊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嵊政办〔2006〕161号)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是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做到财政资金安排与项目绩效优劣挂钩,对绩效优秀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对绩效较差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应从严把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评价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从紧考虑。第二十二条对于绩效较差和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属实施过程绩效评价的项目,经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审批或市政府同意后,整改期间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付或支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整改的,暂停该项目的实施;(二)属完成结果绩效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单位新增项目资金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情况由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形成专题材料,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责任制、考核机制以及财政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公开机制。有关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和被评价单位整改情况,报请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支出的真实性、效益性负责。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纪律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七条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包括专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绩效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嵊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嵊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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