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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一、转让标的情况: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位于拆迁安置所得全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使用。甲方拆迁安置后的宅基地位于(具体为止以现场为准)甲方所转让的宅基地面积约为千方米(以实际领发的宅基地证登记面积为准〕乙方已了解该转让标的的状况,且同意受让。二、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圆整〕三、价格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现金或银行转账,现金以当场签收的收据为凭证。)四、转让后双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在受让的宅基地上建造政府同意规划的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格内的拆迁安置房,建造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建造后,乙方对该建造房屋具有所有权。2、甲方的协助义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建房相关手续,所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由乙方承担。但不包括乙方问题而导致的无法办理。3、乙方受让后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与甲方享有改宅基地使用的期限相同。甲方的转让行为系完全出自于甲方本人自愿,甲方转让后对今后该宅基地上可能产生的一切该宅基地使用权及其符合政策的附加利益,均归于乙方所有。4、费用完全支付后,甲方应将所转让的宅基地所有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待政府有关部门发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保管所有(如今后政府允许可以宅基地过户,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过户手续,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5、使用权转让后乙方拥有该宅基地及房屋原甲方拥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再次转让时甲方不得千涉乙方转让,但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需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再次转让相关手续的,甲方应配合,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6、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7、任意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而导致的对方任何损失,受损失方有权向过错方追偿。8、甲方承诺该转让的宅基地无其他共有人(继承人),如有其他共有权人(继承人),视为己获得共有权人(继承人)同意,放弃所有权利,不得以此为主张本协议无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9、若遇到国家政策性变化,均不影响本协议履行。如影响本协议的由双方补充条款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争议解决流程处理。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表示不再毁约,任何一方不得主动向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陈述本协议无效,并要求无效返还的主张。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提出无效返还的主张被确认后,甲方赎回的价格为毁约时该宅基地及建筑物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无法评估时按市场价格确认),同时还应承担转让金额收受至返还之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违约方承担当时市场价格和转让款差额的补足,如果当时价格低于转让款的,多余部分由非违约方获得。同时违约方承担转让款30%的违约金。非违约方(获得赔偿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第三方(与甲乙双方无任何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或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提出无效主张被确认后,甲方应无偿退还转让款,各自承担各自的费用和损失。该宅基地如有其它使用权人进行追索纠纷,则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法律责任。但不包括因乙方接受资格问题而导致的政府或集体的权利追索。六、争议解决条款: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宅基地所在集体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宅基地所在集体备份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地点为宅基地所在地。出让方(签字):受让方(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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