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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各单位管理用车行为,统一管理用车标准,控制管理用车数量,依照集团公司工管[2008]275号文件《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片区、工程项目部、工程队。第二条公司项目配置管理用车统一标准,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车辆原值控制在30万元以内。第三条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第四条管理用车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年限内(报废前)原则上不得调整工作岗位。第二章管理用车配置原则第五条公司片区指挥部配置管理用车1辆。享受过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自行带车,作为该指挥部公务用车,公司不再配置;未享受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参照第二条标准配置公务用车1辆。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车辆根据项目规模、特点进行配置,配置数量及标准由公司前期督导组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第七条公司具有一定专业实力的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1辆。—2—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各单位管理用车行为,统一管理用车标准,控制管理用车数量,依照集团公司工管[2008]275号文件《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片区、工程项目部、工程队。第二条公司项目配置管理用车统一标准,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车辆原值控制在30万元以内。第三条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第四条管理用车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年限内(报废前)原则上不得调整工作岗位。第二章管理用车配置原则第五条公司片区指挥部配置管理用车1辆。享受过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自行带车,作为该指挥部公务用车,公司不再配置;未享受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参照第二条标准配置公务用车1辆。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车辆根据项目规模、特点进行配置,配置数量及标准由公司前期督导组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第七条公司具有一定专业实力的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1辆。—3—第三章管理用车调配第八条项目中标后,首先从公司范围内调整管理用车,驾驶员随车辆调动,确实调整不出,方可按标准申请购置车辆。第九条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调配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可通过项修、大修恢复车辆性能,投入使用。第十条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租赁管理用车,确需租赁时,必须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遵照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车辆购置申请和审批权限第十一条需购置管理用车时,申请单位以文件形式呈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业务部门以文件形式呈报集团公司,待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业务部门购置。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无权要求车辆的厂牌号,公司业务部门通过充分调查,在3-5年内按标准购置同一厂牌、配置管理用车。第五章管理用车驾驶员配置第十三条管理用车驾驶员由公司统一配置,各项目(工程队)无权私自配置。第十四条管理用车驾驶员调整权在公司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私自调整驾驶员。—4—第十五条公司管理用车驾驶员杜绝使用外聘人员,必须使用公司员工。第六章管理用车的管理第十六条所有管理用车一律落户公司机关所在地青岛。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地落户。第十七条管理用车驾驶员与公司业务部门签订《管理用车驾驶员目标责任合同》,并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10万元以下车辆1000.00元,10-30万元车辆2000.00元。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及驾驶员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沟通,按时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运管费和每半年二级维护(客货车、皮卡车)等行车手续和规费。第十九条各单位依照公司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用车日常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第二十条驾驶员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员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行车,杜绝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等级交通事故。第七章车辆报废第二十一条汽车报废,严格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执行。符合报废条件的,无论资产权所属关系如何,由使用单位设备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设备—5—报废申请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附设备前、后、侧3面照片及《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第二十二条报废车辆按规定必须及时上缴牌照和证件,并及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销户。报废车辆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理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交具有回收资质的单位回收,并出具相关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八章处罚第二十三条未报告、报告未批准、超标准等擅自购买的管理用车收交公司,并处罚购车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各30000元,处罚项目物资设备部长10000元;同时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第二十四条未呈报、未批准擅自租赁车辆的,处罚遵照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未经使用单位安排,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1次处罚1000元。第二十六条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摄像通知到公司的,每年3次以上,处罚驾驶员1000.00元,调整驾驶员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从事管理用车操作岗位。第二十七条未按时年审车辆、购置交强险、运管部门二级维护、运管费等车辆行使强制性手续,由于驾驶员造成,处罚驾驶员1000.00元;由于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原因造成,处—6—罚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3000.00元。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原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保障部负责解释。附件:管理用车驾驶员目标责任合同—7—附件: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用车驾驶员目标责任合同为了落实公司管理用车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管理用车效能,提高管理用车完好率和利用率,强化管理用车管理工作,保证管理用车驾驶员相对固定,有效控制管理费用。经(以下简称甲方),与驾驶员(以下简称乙方)(车辆名称:厂牌型号:牌照号码:购置时间:)协商,签订本目标责任合同。第一条乙方工作责任目标1、负责本车辆的“管、用、养、修”等全面工作,保证所驾驶车辆使用年限不低于年即年月至年月。2、认真履行出车任务,降低车辆油料消耗、维修保养等成本支出,争当红旗车辆和红旗驾驶员。3、精心驾驶,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员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行车,确保不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等级交通事故。4、维护保养率100%,各级维护油品、配件、擦拭材料、替换设备及工具附件按定额标准使用不超耗,延长大修(项修)间隔期,不发生欠修失修情况。5、及时与甲方沟通,按时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运管费和—8—二级维护(客货车、皮卡车)等行车手续和规费。第二条乙方的权利1、按照岗位职责,履行驾驶员的各项职权,管好、用好、修好车辆。2、有权对上级车辆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3、对事故隐患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解决并上报。4、保管好本车行使手续、保养维修和技术资料。6、有权拒绝非驾驶人员、无照人员驾驶。第三条乙方的责任1、服从甲方统一调配和使用单位管理。2、按时审验本人驾照,费用自理。3、正确驾驶车辆,不得带故障、超员行使,严谨酒后驾车。4、按车辆出厂说明书规定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5、认真贯彻车辆和汽车驾驶员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爱车模范。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车不干私活。第四条甲方责任1、按照上级现行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支持乙方在职权范围内有效地开展工作2、及时答复和解决乙方在管理使用中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3、按照规定和工作需要给乙方提供必须的各项保证条件。4、协调乙方做好车辆使用和工修矛盾等。第五条考核办法—9—乙方对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每季度分析一次,每半年将情况向甲方报告一次,年终由甲方考核认定,参与红旗设备评选活动。第六条风险抵押甲乙双方的目标责任合同签字生效前,乙方按规定交纳元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奖罚规定1、设备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折旧年限(进口设备超过30%,国产设备超过15%)时,公司根据设备原值奖励乙方5000-10000元。2、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车辆使用单位向甲方推荐红旗设备,红旗驾驶员,公司统一表彰奖励。3、乙方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摄像通知到公司的,每年3次以上,处罚乙方1000.00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从事管理用车操作岗位。4、乙方因玩忽职守、失职、违章行驶,造成行车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20%罚款。第八条附则1、合同期满,甲方代表公司考核,实现本合同目标的,抵押金全额退还乙方。—10—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合同期(同折旧年限或超过折旧年限车辆报废)满兑现后失效。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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