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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工作职责(一)省局流转税处负责本省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确定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值,并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组织全省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日常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对全省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和监督;2、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指标预警值测算,为基层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3、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性分析,提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建议;4、制定全省增值税行业评估具体办法;5、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6、评选全省增值税纳税评估先进案例。(二)市局流转税(税政)部门根据省局布置的纳税评估工作,在本地区进行组织及实施,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评估情况总结上报省局;日常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组织本地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2-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日常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对全市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监督;2、负责本市行业税负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指标预警值测算、制定的评估工作指导意见;3、负责全市增值税行业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4、制定本市增值税行业评估具体办法,管理办法;5、报送本市增值税纳税评估先进案例;6、协助征管部门,组织全市纳税评估计划、复评、考核等工作。(三)县、区税政部门负责上级交办及日常管理中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按照上级规定的评估指标及预警值,定时筛选辖区异常纳税人,开展评估分析;及时将收集的各类数据信息及评估过程发现的涉税问题新特点,提交上级税务机关修改或补充评估指标及修正预警值。日常具体职责包括:1、对上级下达和本级筛选的评估对象进行管理,拟定纳税评估计划;2、组织开展增值税行业评估工作;3、负责评估统计报表、典型案例、评估总结报告的上报工作;4、对纳税评估问题户进行评定处理;5、按程序报送稽查案源,负责与对应稽查局的联系;6、负责相关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3-7、负责评估指标参数标准的收集与信息维护工作。(四)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和拟定纳税评估处理建议;2、负责纳税评估结果的执行;3、负责相关评估典型案例的撰写;4、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二、工作程序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纳税质询、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七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一)对象确定1、省、市确定增值税纳税评估对象计划。(1)按上级下达的增值税评估任务直接确定评估对象;(2)根据其他信息来源(指其他机关、其他业务部门要求或提供信息)直接确定评估对象;(3)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评估对象。原则上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定期下达。指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是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4-2、区、县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计划。(1)根据上级下达的增值税评估任务直接确定评估对象;(2)根据上级下达的纳税评估计划(如重点行业),运用评估指标和预警值进行筛选,按异常程度确定具体的评估对象;(3)区、县级评估管理岗在管辖范围内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具体评估对象。上述计划增值税评估管理岗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正在实施稽查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评估岗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评估岗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岗位。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评估的,由评估实施岗向评估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下达评估任务的上级机关或分管局长批准同意。(二)评估分析评估分析是指评估实施岗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估实施岗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及相关系统所提供的、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传递的、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5-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评估实施岗。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逻辑推理法、比较分析法、控制分析法、经验判断法和其他办法。在评税分析过程中,注重“五个结合”,灵活运用各种评估方法与手段,切实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力。五个结合指:内外结合,是指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进行比较。内部信息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用信息等等;外部信息包括工商部门信息、海关信息、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等等。通过对内、外部信息的综合掌握,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申报数据、适应税目与税率、支付凭证、报批程序,分析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时限履行纳税义务,分析纳税申报的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分析申报主表与附表、项目与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帐实结合,在查阅账册的同时,要深入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分析财务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应用日常管理积累的经验,分析帐上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纵横结合,纵就是根据企业不同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就是与同类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通过纵横比较,发现疑点和问题。评查结合,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违规行为-6-等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转入税务稽查程序,进行全面检查,对纳税人确实存在偷税事实的予以处理,达到型事案件移送标准的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分析内容:第一步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第二步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第三步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第四步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第五步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第六步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七步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三)纳税质询评估岗根据评估分析异常企业情况,经领导审后,向其发出-7-《纳税异常质询书》。《纳税异常质询书》应详细列明质询内容,并要求评估对象在收到《纳税异常质询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纳税人需就税务部门提出的疑点问题进行逐项核实,将有关情况回复税务机关。(四)税务约谈税务约谈是评估实施岗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评估实施岗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为保证税务约谈的效果,评估实施岗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8-件说明等多种形式。采用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形式的,应做好《纳税评估税务约谈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税务约谈内容,在《纳税评估税务约谈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税务约谈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前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税务约谈后,评估实施岗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1、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2、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3、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税务约谈,-9-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4、其他情形。(五)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是指评估实施岗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评估实施岗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需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实地核查完成后,填写《实地核查工作底稿》与相关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纳税人拒绝评估实施岗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实施岗核查的,评估实施岗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六)评估处理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实施岗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10-建议。2、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税务约谈,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缴的税额和相应的滞纳金。3、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税务约谈,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税务约谈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11-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6)需要移送稽查部门的其他情形。5、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其它涉税违反规定行为的,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业务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6、评估实施岗在评估处理
本文标题: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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