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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廊涿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
目录1.廊涿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2.廊涿高速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办法3.廊涿高速公路资金监督管理办法4.廊涿高速公路监理管理办法5.廊涿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规定6.廊涿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7.廊涿高速公路原材料管理规定8.廊涿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规定9.廊涿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10.关键工序质量控制要求及违约处罚标准11.廊涿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廊涿高速公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13.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工程建设“十大公开”实施细则14.廊涿高速公路固安段取土用地管理办法15.廊涿高速公路“建人民满意工程”劳动竞赛第一阶段活动竞赛实施方案16.廊涿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廊涿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廊涿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确保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和程序性,根据河北省交通厅有关规定,结合廊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涿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路基桥涵和路面工程的合同管理。本项目涉及的房建工程、交通及沿线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合同种类包含了设计咨询、科研与试验检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廉政、安全生产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应的附件部分等;也适用于参建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本办法中采用的名词概念的定义和解释与涉及的招标文件一致。第三条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已得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且已列入河北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监理、施工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合同关系,其他合同文件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第四条施工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和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管理办法等。同时,合同双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本、往来信函等文字材料,也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文件应由相关单位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业主)作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项目执行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实施。业主合同科具体负责本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履约监管制度;重大合同核备制度;合同审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责任追究制度。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约,不诚实守信的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上报省交通厅记入诚信档案。第七条合同文本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第八条本项目相关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签约的依据;3、标的;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6、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7、争议解决方式;8、违约责任;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11、正副本份数;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13、约定的联系方式;14、附件名称;15、签约地点、日期;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第二章设计合同管理第九条设计人的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勘察设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第十一条设计人须经业主同意,才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设计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设计人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禁止设计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第十二条设计人须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和深度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提供报审文件、报批文件,并按合同要求数量为业主提供设计文件。第十三条设计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数量提供设计文件,每推迟15天业主将对设计人处以30-50万元/次违约金,连续三次推迟提交设计文件日期,业主将调整设计人的设计内容、核减设计费,必要时中止设计合同。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合同要求,具体见《廊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设计人应及时、无条件的提供设计变更方案论证、变更图纸及经济分析比较,以正确指导施工。第十五条由于设计人的疏漏或失误,致使设计文件深度不足、资料不全、方案缺陷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质量事故、重大变更或给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设计人除按照合同要求承担经济损失外,业主将对设计人处以50-100万元/项次违约金。第十六条设计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做好后续服务,设计代表应按照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职责,若业主认为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规行为,业主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代表,并处以5万元/人次违约金。第三章监理合同管理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和设备进场工作。不得随意调换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业主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第十九条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由业主统一核发上岗证,持证上岗。第二十条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现场负责测量、试验及旁站等工作的监理员、试验员必须具有土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三年及一个同类项目的工程经验。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更换(一)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或候选人进场,必须由原投标人提出书面更换人员申请,陈述更换理由、更换人员的资质,报业主审批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二)进场的监理人员未通过有关部门考试的,业主有权责令限期更换人员。(三)若业主认为监理人员违规操作,或在计量、材料检验、试验检测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业主有权提出限期更换人员,并处以5万元/人次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奖惩(一)奖励监理所辖合同段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业主奖励监理服务费合同价的2-5%。(二)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或重大质量事故,给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合同专用条款4.1款执行。第四章施工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不得随意更换。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执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就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第二十五条设计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商应严格执行,按图施工。如果确需变更,应按《廊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承包人进场人员管理(一)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主要人员或候选人员组织进场,未经业主同意,严禁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更换理由。更换人员资质条件必须高于或等同于被换人员的资质条件,按程序逐级上报业主审批。(二)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认为承包人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有权提出限期更换人员,更换人员的资质条件必须高于或等同于合同要求的资质条件。(三)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贿监理、业主人员的,一律清除出现场,业主将上报上级部门,并处以10万元/人次违约金。第二十七条承包人进场材料合同管理(一)承包人材料进场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基本情况及材料试验报告供监理工程师检查检验,经监理工程师许可后方可进场,并报业主核备。(二)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且大宗材料进场前须提供承包商的供货合同。并报监理、业主核备。(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技术标准,严禁以次充好。未经检验合格严禁进场。(四)承包人进场材料发生二批次质量抽检不合格,承包人必须终止供货合同,并视情节处以10万元违约金。第二十八条承包人设备进出场管理(一)承包人设备进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载明的机械设备进场,未经业主同意,严禁随意调换或撤离施工现场。(二)承包人设备进出场,需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上报设备进出场计划,由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业主备案。(三)承包人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将在全线通报批评。连续发生此类事件,业主将视情节,处以5—10万元违约金。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工程质量管理(一)承包人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监控手段,完善自检体系,确保合同质量目标实现。接受业主及上级部门(交通部、交通厅、交通厅职能部门、高管局)组织的各类检查。(二)业主实行工程质量累计评分制,具体按《廊涿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承包人工程进度合同管理(一)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工期,并按业主批准的计划实施。(二)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工期提前者,业主将按每180天兑现奖励,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0元。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最终核定奖罚。(三)工期滞后者,按合同要求处以拖期损失偿金,每180天兑现拖期损失偿金。工期连续三个月滞后当月计划的15%且严重影响总体工期者,业主有权核减其部分工程。第三十一条承包人资金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廊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管办法》认真落实月、季工程用款计划,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建设资金外流。承包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建设资金另做它用的,业主将通过银行停止支付,并通过履约担保银行追回流失资金,同时处以10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中止合同。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管理工程分包须提前两个月将分包计划和分包人资质申请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批。大中桥、互通立交和技术复杂的小型结构物不准整体分包,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经业主批准或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可将部分专业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分包人,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文件应符合第八条的要求。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第三十四条分包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订后的七天内,向筹建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合同组成部份。第三十五条分包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分包的发包人应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加强对各种联系单、签证单管理,加强对承包人项目人员管理,对存在挂靠、转包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应及时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应建立合同台帐登记,加强合同档案管理,自觉履行合同的义务,加强对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交付工程、办理结算,对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擅自插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发包及材料采购等违约、违规行为应及时报筹建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材料设备)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应以下内容:(一
本文标题:廊涿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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