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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权利义务构成了律师制度的核心。正当而充分的权利赋予,适当的义务负担,是律师执行其职务,实现其使命,完成其任务的必要保证。一律师的权利(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律师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执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是空谈。这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律师行使其他权利时的保障性规定。(二)律师的人身权利1刑事辩护豁免权: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2拒绝作证权:指律师对因执行职务而获得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但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保密义务的表现之一3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指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律师人身权的行为时)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我国律师法:律师认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律师的工作权利1调查取证权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调查难”问题表现:1、权利的不对等、不平衡。北京市法院系统实行委托调查制度,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令。代理律师持该调查令可向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和线索,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拒不配合的将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2、法律规定不协调,法律依据不统一。3、律师调查有一定风险。张建中案件张建中,北京十大律师所之一的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0年以来,张先后担任前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的首席辩护律师,成为中国律师界最知名的公众人物。1998年6月,被告人张建中担任霍海音案律师。霍海音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霍海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张建中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倒签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以期在名义上形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书”“转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债权失控。一中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张建中既不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也不是在已经形成的事实基础上来寻找为当事人霍海音减轻罪责或有利的情节、理由,而是与他人合谋,出于为霍海音减轻罪责的主观故意,以非法的方式,帮助霍海音等人伪造证据、改变既成事实。《刑法》306条。“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调查笔录以及取证的注意事项:1、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位。(1)两名律师协作。(2)有公证机关参与。(3)通过当事人联系证人。(4)尽量在本地区从事刑事辩护。2、善于利用侦察机关的证据。查阅案卷权阅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当事人提供给律师的材料进行仔细阅卷。另一种是到公、检、法部门查阅有关案件的资料。这里所指的阅卷权中的阅卷,是指后者。阅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阅卷,全面、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矛盾,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或突破口。是受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项工作。阅卷权的内容(1)范围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不存在查阅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或所作的口供。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查阅的材料非常有限。《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指起诉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其他材料根本不让查阅。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是,律师能够在事先查阅的材料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就是说,在开庭审判前,公诉机关只需要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即可。法律赋予律师有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配合。如果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地方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干扰手段,一般就是拖。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会见权就是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须正式受委托(或有公诉书及家属的委托,待与被告人见面后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实践中一般要求有两个律师一起会面;《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实践中,律师的会权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会见难成为律师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三大难之一。(1)会见率过低,侦查机关拒绝会见的情形普遍。公安机关预审部门(2)会见程序太严,会见申请被任意拖延。(3)侦查人员在场影响会见效果。(4)同案犯的会见受到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会见被告人的目的和任务:1、解答法律问题。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2、了解案情,决定取证方向。3、设计问答。4、帮助当事人设计减刑方案。有权在侦察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律师在侦察阶段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背景。国外律师在侦察阶段的介入律师在场权和当事人沉默权出庭参与诉讼的权利不论是办理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律师以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身份出庭参与诉讼,是律师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律师办案全部工作的集中体现,也是律师行使职权、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规权益的最重要手段。庭审一、精炼,要抓住要领、不啰嗦。二、准确,要准确把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庭审三、稳当稳妥,要言之有理。辩护词也好,代理词也好,在发言之初应当亮明辩论观点,然后对论点作有理有据的论证。如果控方证据形成链条或者构成体系,不仅有口供,还有人证、物证,并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或者影响有罪证据,律师应当放弃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不能凭想象和推测。否则,为了让当事人看自己履行职责而勉强立论极易会被攻破。对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支撑的观点进行立论只会折射自己的无知。1、发问权提问应当精心设计。经典律师的问话!1、你现在的鼻子是不是就是你小时候跌伤的那个鼻子?2、医生先生,当某人在睡眠中死去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安静地死去,直到次日早晨他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我说的对吗?1、你现在3、问:后来发生了什么事?答:他威胁我说“我必须把你干掉,因为你知道我的身份”问:他把你干掉了吗?4、是你还是你兄弟在战争中遇难了?5、问:我现在出示证据三,请问你知道这张照片吗?答:照片中是我。问:拍照时你在场吗?6、问:史密斯女士,你的首婚是怎么结束的?答:死亡。问:是谁的死亡结束了这场婚姻?7、问:你现在怀孕几个月了?答:到11月8日为三个月。问:很明显,怀孕的日期为8月8日,对吧?答:对。问:你当时在做什么?8、问:你有三个孩子,对吧?答:对。问:几个男孩?答:没有男孩。问:那你有女孩吗?2、质证有无异议。(1)对证据本身的异议。(2)解读证据有异议。3、举证。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可以有数轮辩论,也可以补充发言。法庭上律师的重要权利和工作方向。(1)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权利。(2)对出庭人员提出异议权。(3)申请回避权、陈述权、发问权、举证权、质证权、(4)申请调查取证权。(5)申请重新鉴定权。(6)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权。代行上诉权。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律师义务一、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律师的基本义务。不允许律师办案不负责任,忽略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丢失当事人证据、收费不办案等等。这里所指的“利益”,是否仅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2、不得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为(1)不得接受自己无力承办的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委托或终止委托。(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3)律师不得利用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风险代理的争论(4)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或向对方当事人谋取利益。(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负有保密义务。律师的其他义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案例1案例2
本文标题:律师与公证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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