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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合作社制度的主要特点国鲁来德国是世界现代合作经济的发源地之一。早在19世纪中叶,莱弗艾森(friederichwilheimraiffeisen)和舒尔茨—德利奇(hermannschultze—delitzsch)就分别创办了农村信贷合作社和手工业购销合作社。一百多年来,合作社在德国的许多经济领域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到1992年全国共有各类合作社10473个,成员2115.2万[①a],大体是80%的农场主、2/3的手工业者、3/4的商人及面包师、90%的肉店主都分别属于某个合作社。一、合作社组织根据经营范围的划分,目前德国的合作社有信贷合作社、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类。在上述分类划分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共三个层次的5个全国性合作社组织系统。其中属于国家级合作社组织机构,有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弗艾森银行联合会(bvr)、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莱弗艾森联盟(drv)、代表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zgv)、代表消费合作社的德国消费合作社联盟(bdk)、以及代表住房合作社的住房经营总会(gdw)。上述的国家级合作社机构主要是由本行业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少量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个合作社构成;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单个合作社(基层社)构成;而基层合作社的成员则是处于一定地域内的同行业的企业主和劳动者。目前在德国最具影响的合作社组织是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dgrv)。该组织成立于1972年,是由当时德国工商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德国合作社联合会(舒尔茨——德立兹)和农村合作社的最高机构——德国莱弗艾森联盟合并而成。目前三个国家级的合作社机构,即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弗艾森银行联合会(bvr)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莱弗艾森联盟(drv)以及代表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zgv)均为该组织成员。1992年,该联盟总会(dgrv)共有各类合作社8469个,成员1367.7万[②a],分别占当年德国合作社总数及成员总数的80.9%和64.7%。1.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弗艾森银行联合会(bvr)。该组织是德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合作社团体。1992年共有信贷合作社(即大众银行和莱弗艾森银行)2909个[①b],成员1213.9万,并拥有17825个分支机构和2.07万个营业网点,从而构成了欧洲最为密集的金融业务网络。此外该组织还有3个地方性中心银行和德国合作社银行系统的最高机构——德国合作社银行(dgbank)。1992年德国合作社银行系统的资产总额达8942.5亿马克,与其他综合性银行相比,其市场份额为19.5%;同年,其农业贷款总额为230.02亿马克,占全国各银行农业贷款总数的44.7%[②b]居第一位。2.德国莱弗艾森联盟(drv)。1992年该组织共有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计4772个[③b],成员126.6万,营销额总计875.8亿马克。多年来,德国农产品销售额的一半以上是通过合作社来完成的。近十几年来,该组织的各合作社平均每年向弱质行业的投资额达21亿马克,并且为12.8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④b]3.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zgv)。1992年,德国共有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788个,成员27.2万,营销额总计1414.1亿马克。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有食品、烟草、日用品、药品、纺织品等零售合作社;建筑、服装、理发、冶铁等合作社;1以及药剂师、医生等自由职业者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等。二、合作社制度(一)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当年莱弗艾森创办农村合作社,目的是使小农在高利贷盘剥以及农业欠收和饥荒面前摆脱困境;舒尔茨——德立兹创办的手工业合作社,也是要使小手工业者能够在大工业蓬勃兴起的条件下保持独立地位。为此,最早为莱弗艾森提出的合作的组织原则是:自助、自我负责和自我管理、自愿的成员制度、管理人员名誉化、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自助”即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合作社是由多个经济地位相似的个体联合而成,其目的是通过联合来弥补各自的缺陷,使每一个达到独自所不能达到的目标。合作社的这一能力不是来自组织外部,而是来自组织自身,来自全体成员的同心协力。“自我负责和自我管理”,也即“自治”。合作社成员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不仅决定了合作社的一切活动均应由成员自己管理、监督和决定,也决定了每个成员的活动都必须对整个合作社负责,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因此,合作社的意志只能由全体成员在平等的条件下共同决定。在此,起决定作用的只是成员身份,而不是入社股金的多寡,或者其他。“自愿的成员制度”也就是入社或退社自由。自愿的成员制度是使合作社长期保持利益同质性的调节器,是实现合作社功能的重要手段。“管理人员名誉化”就是合作社的领导所担当的只是一种不付报酬的荣誉性职务。作为合作社成员,他既有自己的工作,同时也要在业余时间管理合作社的业务活动。这也是合作社的自我负责、自我管理原则的一个方面。“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合作社的组织宗旨,这是为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所决定的。这一点后来被纳入德国《合作社法》,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100多年来,随着合作社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虽然与传统的合作社相比,现代合作社在许多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上述合作社原则的精髓却一直没有改变。(二)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在德国,合作社一经登记便取得了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在技术上由全体成员为共同的目标而筹集的资金已经独立于合作社成员。因此从表面上看来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与通常的股份公司相同,也是实行理事会、监事会和全员大会分权制。所不同的是,在法律上股份公司是属于资合公司(资本的联合),而合作社则是人合公司(人的联合)与法人要素的混合体[①c]。因此在合作社中成员的身份被赋予特殊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只能由社员组成,而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则可由非股东担任;第二、法律还规定,合作社的全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②c]而股份公司则实行一股一票制;第三、在企业破产时,股份公司的股东是以自己的股份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传统的合作社中,则与人合公司相同,社员必须以全部财产(包括私人财产)来为合作社的债务负责,只是这一规定后来逐渐松动,现行《合作社法》的规定是,合作社可在章程中明确社员个人是否应以私人财产来对合作社的债务负责。(三)强制审计制度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德国的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并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这一规定的产生是基于这样一种情况:在合作运动初期,全员大会的多数票决议能够反映成员的意愿,增进成员的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由此而来的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新的业务领域的开拓,多数成员的经验已经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现实,因此合作社的业务领导工作便逐渐改由具有足够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职经理来承担。为使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地控制理事会和监事会,并使理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合作企业和控制专业经理,德国在1934年建2立了合作社的强制审计制度。合作社的审计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管理制度和经济效益,也包括难以在簿记上反映的对成员利益的增进等等。而且审计结果也要向全员大会报告,以使社员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并且能够对自己和合作社的利益作出正确评估,以便在全员大会上作出选择。三、合作社在组织制度上的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德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企业之间争夺市场的竞争也日益加剧。由于条件的改变,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激烈的竞争中其组织制度上的弱点也逐渐显现。首先,从合作社的管理制度来看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只有合作社成员才能进入理事会和监事会。法律上的这一规定是合作社自我管理原则的体现,对于合作社实现法定的增进成员利益的宗旨是有益的。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合作社在用人制度上是封闭的,而不是开放的,它只能从成员这一有限的群体中选拔业务领导,从而在实践中一度导致许多合作社都不得不由非专业人员来管理。这显然不利于合作社的经济发展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同样,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也是自我管理原则的体现,有益于成员对合作社工作的监督,保证组织行为不偏离既定的组织目标。但是由此而导致的复杂的决策过程,以及对理事会的工作权限的限制,也必然会降低合作社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在竞争不断加剧,常常需要迅速决策的时候,这往往会错过有利的时机,甚至造成重大失误。其次,从合作社的资金构成来看。合作社是由社员组成的互助性团体,为了达到互助的目的,法律规定个人在入社时必须带入一定数量的股金。因此股金是合作社资金的第一来源。虽然股金在入社后归合作社统一使用,但是仍为社员个人所有,所以法律还规定社员在退社时可将股金抽走。由于股金的这种可变动的性质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作为平衡手段,法律规定了合作社必须建立储备金制度。储备金主要是来自合作社的年终盈余,为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因此是不可分割的,不受成员变化的影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合作社一般是由经济力量弱小的人,出于互助的目的组建的,这样的人一般不具备向合作社大量投资的能力;第二、从民主和平等的原则出发,合作社也不鼓励个别成员将超过规定份额的资金入社。而且在合作社中这种超额投资的激励也是不存在的,因为投资者既不能因此而得到特殊待遇,也不能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第三、个人入社是有条件的,从保持成员利益目标的同质性出发,只有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并且在合作社的经营地域内居住或工作的个人才有资格成为社员。因此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也受到限制;第四、自愿的成员制度时常造成合作社资金的变化,这使得合作社难以进行长期,稳定的投资,并影响到自己的资信度;第五、合作社成员对于表现为储备金的资产积累并不占有份额,因此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上,社员一般是倾向于将利润尽可能多地分到个人名下,由此往往导致积累不足,企业发展缺乏后劲。因此,与其他一些经济组织形式相比,合作社不具备在短期内大量筹集资金的可能性,从而也不适合从事那些需要大量的初始资金投入、或者受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必须达到足够大的经营规模才能取得规模经济的项目。总起来看,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表现出来的种种不足,实际上都可以从自身所特有的性质中找到终极的原因,因此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而只能采取各种措施来加以弥补。原则上,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只是增进成员利益的组织,因此如何解决“公平”与“效益”的矛盾,是合作社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四、合作社的新变化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增强竞争实力,合作社自身的变革不可避免。因此,与传统的合作社相比,近几十年来德国的合作社发生了许多令人瞩目的变化,其中较为突出的有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是被称之为“结构转换”的合作社的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合作社的结构转换兴起3在60年代,是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结果。有资料显示,自1970~1991年的21年间,德国合作社企业的总数由18614个,减少到8378个,减少55%;同期,合作社的成员数则由1193.6万个,增加到2115.2万个,增长77.2%,每一合作社的平均成员数由1970年的646个,增加到1991年的1876个,增长1.9倍,规模明显扩大。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主要是通过相互之间的联合或者合并来完成的。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强有力的经营规模,是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的重要条件。这一点对于主要是由经济上相对弱小的个人组成,并且大都从事弱质产业的合作社来说就更是如此。然而受自身特点和组织制度上的限制,单个合作社要想独自达到这一目标显然极为困难,因此在激烈的竞争面前合作社的联合与合并不可避免,这是合作社弥补资金结构上的缺陷的重要手段。下表所列举的数据清楚地反映了德国合作社的这一变化趋势,但是其中也有一个例外,这就是从属于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运输合作社并没有出现类似的变化。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在于
本文标题:德国合作社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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