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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与立法选择作者:魏树发,WEIShu-fa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刊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OFFUJIAN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年,卷(期):2007,(3)被引用次数:5次参考文献(29条)1.田素雷.李惠子中国目前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62.张怡防治老年痴呆刻不容缓20053.范又九月十七日成为中华老年痴呆日20054.李永军民法总论20065.郑玉波民法总则20036.刘得宽日本新成年后见(监护)制度2000(04)7.新井言成成年後见法の理念と课题19978.龙卫球民法总论20029.陈开农监护与信托制度对身心障碍者安养保障之研究10.刘德宽成年监护法之检讨与改革1999(12)11.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小组委员会咨询文件12.山本敬三.解亘民法讲义Ⅰ-总则200413.根据联合国有关规定,发达国家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10%以上,发展中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10%以上即进入老年社会14.德国民法典15.德语的Betreuung一词,有照顾、照护或保护之意.本文按龙卫求《民法总论》的翻译,使用保护16.德国民法典17.德国民法典18.德国民法典19.英国《意思能力法》20.日新民法21.日新民法22.日新民法23.日监护登记法24.日新民法25.日新民法26.日新民法27.日《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28.日《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29.日新民法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郭德黎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2007我国的监护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初立于1987年的《民法通则》中,虽对我国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已经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表现出了大量的不合时宜之处,亟需系统的研究修改。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在总结并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试图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首先,分别论述了监护制度在我国的定义和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涵义,概述了以禁治产制度为特征的传统监护理论。明确监护的性质为职责。回顾监护的历史沿革并指出当代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禁治产宣告制度的废止、身心障碍人福利理念、任意监护的引入及法定监护的创新。其次,提出了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评述。再次,概括论述了日本成年后见制度的修改,重点阐明其新制度的亮点,即任意后见制度,并指出对我国监护制度修改的启示。最后,在前文对当代监护发展趋势的总结、缺陷的分析、以及对日本等国经验的借鉴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本文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一)采用对比的分析方法,以辨明差别,从而作出正确取舍。例如:我国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对比、同一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对比、同一问题在不同学科中的对比,等等。(二)思维开阔,不拘泥于私法领域,甚至不限于法学理论。在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及宣告制度的分析中,以民事诉讼领域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现代精神医学的研究成果以及法医学的有关理论为论据,使观点更加明确有力。(三)提出废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代之以个案事实审查;并改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三分法为两段法,即将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两类。2.期刊论文魏树发成年人监护法的理念和立法课题-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文章提出并分析了我国现行精神病人监护制度面临的问题,介绍了我国三种典型立法模式;面向我国立法归纳总结了成年人监护法的三大新理念和我国的五大立法课题,即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重视身上监护、维持本人生活平常化等新理念和制度的利用对象、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定监护的方式、意定监护、构建国家社会支持体系等五大立法课题.3.学位论文秦丽丽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研究2008成年监护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所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成年精神病人以及智力衰退的不具有充分事理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该制度通过对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照顾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督和照顾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合法途径。该项制度在国外已经实行了近百年,我国早在清末法制改革期间也规定了成年人监护的内容,但是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都过多的限制甚至剥夺了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能力,忽略了其残余行为能力的存在,不利于对成年人的保护。随着国际社会人权保护思想的兴起和各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诸国相继对其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制度吸收“尊重本人的自主决定权”及“维护本人生活正常化”等理念,更加重视对本人人身的照顾和其日常生活决定权。体现了21世纪先进的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维护受保护人的利益。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老龄人口在我国人口的比例在逐渐上升,我国已经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压力,我国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的比例也在增长。如何妥善解决痴呆症人的和老年人的身心和生活监护、财产管理问题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的维护,还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而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内容简单,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对成年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因此,顺应国际法律发展潮流,关注成年监护制度,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文约35000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从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入手,详细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起源及历史演变,成年监护制度的意义。同时介绍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指出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进行改革的客观要求。第二部分: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概况,然后依次介绍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最后,对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特点做出了总结。第三部分: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当前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容。并指出了当前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如立法理念落后、意定监护制度阙如以及缺少公权力监督等不足。第四部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以下建议。1,成年监护制度立法观念的更新;2,成年监护对象范围的扩大:3,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4,监护人选任程序的完善;5,成年监护人的资格,权利以及义务;6,监护监督机构的设立。4.期刊论文毕惠琴.BiHuiqin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6(3)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显落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因此应针对其缺陷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如加强公权介入、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设立监护监督机关等.此外,还应在程序上加以配套完善,系统规范成年人监护的全过程.5.学位论文黄晓帆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2008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被现今各国立法所确立。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由于当时立法技术以及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条件的影响,对监护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能差,且与现实生活的需求脱节。而在其中,又是以对未成年人之身上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主,而忽视成年监护的重要性,与现今社会生活不相适应。21世纪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精神病人数量不断上升,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法使命,私法中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法德日等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分析,以期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有所帮助。除去引言和结语,全文主体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述,为明确研究对象,本文概括了成年人监护的概念、性质,并介绍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第二部分——对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分析,介绍法、德、日等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革及目前具体规定,希冀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有所借鉴。第三部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介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规定,通过吸收国外先进理论、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社会实际生活特点,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提出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6.期刊论文林靓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将适格的老年人纳入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法制与社会2010(6)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龄人的监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我国现行法律在成年人监护方面只对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进行保护.对于因年纪过大而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该让他们合理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建立职业的监护体制,使得老年人在意志清楚的情况下与相关的专门组织订立协议,以保护自己因年老而意志不清楚时的权益.7.学位论文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研究2007成年人监护制度,也称成年监护制度,是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称的一项私法制度。自罗马法以来就承担着保护成年人中的弱者(如精神障碍者、老弱病残者等)的民事权益的功能。因其兼具公法、私法的两种属性,贯通着私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监护等制度,因而自古至今,成年监护制度一直是私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论文以“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为选题展开的研究,具有以下意义:第一,完善我国私法基础理论。在我国民法,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对成年精神障碍者(包括痴呆症)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偏重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而成年人监护制度则表现为理论基础研究薄弱、法律规则残缺,制度体系不完整。从近年来陆续公开的有关研究成果来看,一方面缺乏对现行制度运行的社会效果的实证分析,仅限于文本规范和现存制度内容的修补,且个别观点有待斟酌。另一方面,缺乏对域外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了解,文献资料的占有不够全面及时。导致对此制度的研究结论偏离当下我国的社会实情,悖离现代理念,因而,对制度的系统研究系我国民事立法的前沿课题。第二,为当下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这项宏伟立法工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已公开的几种民法典草案试拟稿,对成年监护制度稍作改良,基本照搬传统民法既有的制度,仅仅是对现行制度的阙如之处进行的修补,缺少现代理念价值的支持,对国外成年监护制度的大规模改革未曾报以应有的关注,尤其是该制度与国际人权保护状况的密切关联未作全面观察,尤其是该制度与国际人权保护状况的密切关联未作全面观察,仅仅是对现行制度的阙如之处进行的修补,缺少现代理念价值的支持,本课题即是对此制度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将理论研究的成果直接外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附有具体法律规范的设计。第三,解决我国面临的严峻的人口老化问题。21世纪人口老化是全球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至深且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提前面临与发达国家相同的社会问题,老龄人的财产管理、人身照顾、安养、救治成为综合性社会问题,要求立法与政策创设各种新制度予以化解,当下对老龄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医学等领域,从私法制度层面研究老龄问题尚属空白。对高龄者问题的求解更是民法学不可推却的研究领域。成年监护制度的研究愈加彰显出其对本学科的最新贡献-为高龄化社会提供私法制度供给。第四。为法律适用提供详尽的法律规则。成年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中共同规定在四个法条中,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有11条而且大部分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自1987年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成年监护制度一直未曾修改。而自20世纪中后期以降,两大法系诸国对成年照护制度从价值理念到制度架构进行了规模宏大的改革。为法律适用带来不便,本课题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的现实,通过实证研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第五,确保我国成年监护制
本文标题: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与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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