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成都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成都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促使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各级无线电管理者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执法监督的范围(一)对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二)对无线电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监督。(三)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四)对国家赋予无线电管理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二、执法监督的方法(一)法律审核:各区(市)县为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制定的各项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前报市无委办审核同意后实施。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二)案件审核:主要采取阅卷审查方式进行。主要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方面进行监督。(三)实物审核:主要是现场查看对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是否做到了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有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四)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对申请听证或要求复议的案件,市无委办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或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市无委办将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同时也将针对各时期、各个阶段执法工作中暴露出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或群众关心或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进行专项检查。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案件和当事人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其它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应进行专案调查。三、执法监督的实施(一)市无委办对已掌握的内部执法监督线索,发出《执法监督查询通知书》,要求查询单位认真核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二)市无委办发现执法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或需要改进的问题,经领导批准,可向有关单位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书》,收到建议书的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按时回复。(三)市无委办对以查明的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执法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纠正。(四)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办在法律审核中,对执行中的法规、规章已不符合实际有关规定的,作出修订或予以废止。对部分条、款违法的,以《执法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五)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市无委办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同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市无委办履行赔偿义务后,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偿。各区(市)县无管工作者对市无委办作出的执法监督决定必须执行,并在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无委办。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监督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市无委办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四、执法监督纪律成都市无委办是全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责任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法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不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准,后果自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由监察、政工部门予以处分:(一)接到《执法监督查询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的;(二)接到《执法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被纠正、整改并回复,又不申诉的;(三)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或以其他理由和借口拒不提查相关资料的;(四)拒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命令,或无故拖延执行的;(五)对复议、复查决定借故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的;(六)其他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活动的。各级监察、政工部门对法制部门移交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查处。附一:成都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5、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6、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7、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8、对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的财物,做到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9、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附二: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履行职责标准1、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2、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3、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4、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5、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6、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7、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本文标题:成都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93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