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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作者:陈静敏[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关键词]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财产的范围看,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它保障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尤其注重保障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的事实上平等,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反映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的立法宗旨。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的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内容:(1)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是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婚姻法明文规定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双方依法达成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而是要认真遵守,如约履行。一旦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2)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新《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新《婚姻法》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法则,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以防止有些夫妻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而作出此项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呈现出了新特点,它适应了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了家庭成员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和权利义务夫妻个人财产制,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持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对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8条有明确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主要是从公民的独立行使权利,从人道主义、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和正确解决纠纷等角度出发来构建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既然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可见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更加使财产个性化,强调财产所有者个人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其立法意旨就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四、我国应结合现实需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财产关系,家庭中个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开放的现代生活方式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仍然与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为此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1、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的立法完善(1)关于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问题。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即包括财产权,也含有人身权。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而且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间财产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将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忽视了这类财产的特殊性。目前,在我国,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现象是存在的,虽然在此期间夫妻间仍保持着一种身份上的关系,但夫妻的劳动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以及用这些收入购置的财产分别被夫妻各方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是中断的,夫妻各自所得财产是处于分离状态的。在这种情况下,仍将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产生多劳者少得、少劳者多得和不劳者也得的不合理现象,从而打击夫妻一方的劳动积极性,而从实践上看,在分居期间,夫妻对各有收入的来源及多少等大多是由自己个人掌握,另一方很难了解得到。因此,我国学者提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7]。对此我也赞同,因为虽然此时夫妻双方仍保持着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只是仅保持着一种身份关系。所以,将这些财产应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更有利于处理分居的夫妻财产关系,从而更好地体现公民个人经济地位独立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切实地将三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稳定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弥补了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的不足,满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而作为具有灵活性、选择性和适应性于一体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分体现,深受大多数人的喜爱,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发展。主要参考文献:[1]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中国法学,2001,[2]周鸿燕主要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重庆商学院学报,1998,[3]谢晓斌,陈明论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淮阴工学院学报,2001,[4]王吟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之审视及其完善.西安政治学院学院,2003,[5]杨春英试论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韶关学院学报,2001,[6]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7]周安平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苏州大学学报,2002,[8]郭力,栾东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2,[9]龙陈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法学论坛,2001,
本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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