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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上·卫生法学考试重点绪论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学科。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思考题:卫生法学是法律学科,它研究卫生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法律边缘学科。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卫生法学要研究卫生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各种卫生法的现象与规律、研究与卫生法相关的社会问题。2.学习卫生法学有哪些重要意义?1、依法发展我国卫生事业的需要2、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3、规范卫生活动的需要4、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卫生法概述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广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侠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活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1.调整卫生行政管理关系;2.调整卫生服务关系;3.调整因保护公民健康权益而形成的其他社会关系。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卫生法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卫生法制定的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中关于公民健康权和卫生管理基本制度;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卫生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国务院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卫生规章。省、自治县、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县、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卫生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卫生法制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卫生法律案的提出、卫生法律案的审议、卫生法律案的表决通过、卫生法律案的公布四个步骤。卫生法的渊源(即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基本法律中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3.卫生法律;4.卫生行政法规;5.卫生行政规章;6.地方性卫生法规;7.国际卫生条约。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卫生法的体系:1.公共卫生法规;2.医疗保健服务法规;3.中医药法律、法规。卫生法的实施:是指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于具体施行,是卫生法调整社会卫生关系的活动过程,是卫生法对社会生活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形态和方式的总称。卫生法的适用:广义卫生法的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场合的专门活动。侠义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的司法活动。卫生法的适用是卫生法实施的一种主要形式,是保证卫生法实施的重要手段。特点:1.适用主题的特定性;2.具有国家强制力;3.严格的程序性。卫生法的遵守是卫生法实施的主要形式之一。卫生法的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大三上·卫生法学考试重点问题。卫生违法: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法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卫生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和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明文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和制裁)和行政处分(指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违反政纪和失职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8种)。2.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3.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指卫生执法主体要合法、卫生执法内容要合法、卫生执法程序必须合法)、合理性原则(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处罚与违法情节相适应,不畸轻畸重)、高效率原则(卫生执法主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经可能大的执法效益)。卫生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卫生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2.是单方面作出的;3.严格的程序性;4.具有法律救济性。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卫生监督检查: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督促的卫生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特征:1.实施主题具有特定性;2.实施手段具有强制性;3.实施时间具有短期性;4.实施目的具有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制裁为目的,多数情况下是为了预防、控制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对事情的最终处理,因此,行为本身不具有制裁性。5.实施的后果具有可诉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种类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卫生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对物品的查封和扣押、控制危害现场措施、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的控制措施。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救济的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授权与委托的卫生执法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适用调解。思考题: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广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侠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活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大三上·卫生法学考试重点卫生行政执法: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卫生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2.是单方面作出的;3.严格的程序性;4.具有法律救济性。卫生立法(卫生法的制定、卫生立法活动):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卫生法律救济: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种。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授权与委托的卫生执法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国家赔偿: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卫生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律关系的主题、客体和内容构成。2.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法律行为和意外事件。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卫生法律时,一般包括卫生法律案的提出、卫生法律案的审议、卫生法律案的表决通过和卫生法律案的通过四个步骤。4.卫生执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卫生执法主体要合法、卫生执法内容要合法和卫生执法程序必须合法。5.对卫生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提出国家赔偿请求。1.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哪些?①宪法中的有关规定;②基本法律中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③卫生法律;④卫生行政法规;⑤卫生行政规章;⑥地方性卫生法规;⑦国际卫生条约。2.我国卫生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①对某些传染病人员的强制隔离和治疗;②对物品的查封和扣押;③控制危害现场措施;④强制检疫;⑤令其出境;⑥留验、限制活动范围、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⑦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的控制措施;⑧宣布疫区和封锁疫区。3.法律救济有何重要意义?①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②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③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4.我国卫生法的特征?①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②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③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④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特征: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成立,才能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医疗执业活动。是我国从事疾病诊断和诊疗活动的一类卫生机构的总称。)医疗机构可分为: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其他诊疗机
本文标题:卫生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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